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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637278
科技部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及北京市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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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部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北京市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

    山东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实验动物中心

    山东省实验动物学会

    科技部关于善待

    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动物福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善待实验动物,是指在饲养管理和使用实验动物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实验动物免遭不必要的伤害、饥渴、不适、惊恐、折磨、疾病和疼痛,保证动物能够实现自然行动,受到良好的管理和照料,为其提供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提供充足的、保证健康的食物、饮水,避免和减轻疼痛和痛苦等。

    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以实验动物为工作对象的各类组织与个人。

    第四条

    各级实验动物管理部门负责对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及使用单位应设立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或实验动物道德委员会、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等)。其主要任务是保证本单位实验动物设施、环境符合善待实验动物的要求,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得到必要的培训和学习,动物实验实施方案设计合理,规章制度齐全并能有效实施,并协调本单位实验动物的应用者之间尽可能合理地使用动物以减少实验动物的使用数量。

    第六条

    善待实验动物包括倡导"减少、替代、优化"的"3R"原则,科学、合理、人道地使用实验动物。

    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第二章 饲养管理过程中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第七条

    实验动物生产、经营单位应为实验动物提供清洁、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饲养室的内环境指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八条

    实验动物笼具、垫料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笼具应定期清洗、消毒;垫料应灭菌、除尘,定期更换,保持清洁、干爽。

    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第九条

    各类动物所占笼具最小面积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笼具内每只动物都能实现自然行为,包括:转身、站立、伸腿、躺卧、舔梳等。笼具内应放置供实验动物活动和嬉戏的物品。

    * 孕、产期实验动物所占用笼具面积,至少应达到该种动物所占笼具最小面积的110%以上。

    第十条

    对于非人灵长类实验动物及犬、猪等天性喜爱运动的实验动物,种用动物应设有运动场地并定时遛放。运动场地内应放置适于该种动物玩耍的物品。

    第十一条

    饲养人员不得戏弄或虐待实验动物。在抓取动物时,应方法得当,态度温和,动作轻柔,避免引起动物的不安、惊恐、疼痛和损伤。在日常管理中,应定期对动物进行观察,若发现动物行为异常,应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必要措施予以改善。

    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二条

    饲养人员应根据动物食性和营养需要,给予动物足够的饲料和清洁的饮水。其营养成分、微生物控制等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应充分满足实验动物妊娠期、哺乳期、术后恢复期对营养的需要。

    对实验动物饮食、饮水进行限制时,必须有充分的实验和工作理由,并报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或实验动物道德委员会、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等)批准。

    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第三章 应用过程中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应用过程中,应将动物的惊恐和疼痛减少到最低程度。实验现场避免无关人员进入。

    在符合科学原则的条件下,应积极开展实验动物替代方法的研究与应用。

    第十五条

    在对实验动物进行手术、解剖或器官移植时,必须进行有效麻醉。术后恢复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镇痛和有针对性的护理及饮食调理。

    第十六条

    保定实验动物时,应遵循"温和保定,善良抚慰,减少痛苦和应激反应"的原则。保定器具应结构合理、规格适宜、坚固耐用、环保卫生、便于操作。在不影响实验的前提下,对动物身体的强制性限制宜减少到最低程度。

    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七条

    处死实验动物时,须按照人道主义原则实施安死术。处死现场,不宜有其他动物在场。确认动物死后,方可妥善处置尸体。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实验结果判定的情况下,应选择"仁慈终点",避免延长动物承受痛苦的时间。

    第十九条

    灵长类实验动物的使用仅限于非用灵长类动物不可的实验。除非因伤病不能治愈而备受煎熬者,猿类灵长类动物原则上不予处死,实验结束后单独饲养,直至自然死亡。

    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第四章 运输过程中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第二十条

    实验动物的国内运输应遵循国家有关活体动物运输的相关规定;国际运输应遵循相关规定,运输包装应符合IATA的要求。

    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实验动物运输应遵循的规则:

    - 通过最直接的途径本着安全、舒适、卫生的原则尽快完成。

    - 运输实验动物,应把动物放在合适的笼具里,笼具应能防止动物逃逸或其它动物进入,并能有效防止外部微生物侵袭和污染。

    - 运输过程中,能保证动物自由呼吸,必要时应提供通风设备。

    - 实验动物不应与感染性微生物、害虫及可能伤害动物的物品混装在一起运输。

    - 患有伤病或临产的怀孕动物,不宜长途运输,必须运输时,应有监护和照料。

    - 运输时间较长的,途中应为实验动物提供必要的饮食和饮用水,避免实验动物过度饥渴。

    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实验动物的运输应注意的事项:

    1. 在装、卸过程中,实验动物应最后装上运输工具。到达目的地时,应最先离开运输工具。

    2. 地面或水陆运送实验动物,应有人负责照料;空运实验动物,发运方应将飞机航班号、到港时间等相关信息及时通知接收方,接收方接收后应尽快运送到最终目的地。

    3. 高温、高热、雨雪和寒冷等恶劣天气运输实验动物时,应对实验动物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 地面运送实验动物应使用专用运输工具,专用运输车应配置维护实验动物正常呼吸和生活的装置及防震设备。

    5. 运输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了解和掌握有关实验动物方面的知识。

    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第五章 善待实验动物的相关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实验动物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

    使用实验动物进行研究的科研项目,应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实施方案。该方案经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或实验动物道德委员会、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等)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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