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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思维与诡辩.pdf
http://www.100md.com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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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逻辑思维与诡辩

    南开大学超人气逻辑思维训练课,教育部人文社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突破传统思维禁锢,转变思维模式,快速提升逻辑思考能力,在体味如何认识、破斥诡辩的方法论意义的同时,也要追寻逻辑之“法的意识”下的人文价值。

    内容简介

    诡辩是现实生活中人人都会碰到的事情,如何认识诡辩手法、掌握破斥诡辩的方法,是现代人实现有效沟通的技能。

    《逻辑思维与诡辩》在强调逻辑本身的逻辑标准的同时,也力求探询逻辑的伦理标准。即正常有效的人际沟通如何在必须符合逻辑思维规则和规律的同时,也必须要符合沟通交际的伦理规范;

    在体味如何认识、破斥诡辩的方法论意义的同时,也要追寻逻辑之“法的意识”下的人文价值。

    作者简介

    张晓芒,1955年生。1970年参加工作,1993年获哲学博士学位,现供职于南开大学哲学院。研究领域为逻辑学、逻辑史、逻辑与法学。中国逻辑学会中国逻辑史专业委员会会长,中国逻辑学会形式逻辑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出版著作有:《中国文化常识》《先秦辩学法则史论》《点燃创造的太阳》《从传统走向现代》《中国古代论辩艺术》《创新思维训练》

    《逻辑思维训练》《惠施、公孙龙与三晋名家》《普通逻辑教程》《批判性思维》《实用辩说丛书》《实用打官司丛书》《人类文明系列》等。

    相关内容部分预览

    目 录

    第一部分

    真是气死人——什么是诡辩

    笨嘴笨舌的苦恼——生活中经常碰到的事情 / 2

    明明白白的糊涂——还欠缺点什么 / 4

    “魔鬼的律师”——是非无度 / 6

    变了形的机智——诡辩的词源 / 9

    用小聪明赚钱——诡辩的界定 / 12

    “苏张之口”——中国古代的诡辩源头 / 14

    “靠舌头过活”——古希腊的诡辩源头 / 18

    “一切都是幻觉”——古印度的诡辩源头 / 23

    第二部分

    思维的陷阱——为什么要了解诡辩

    赔本赚吆喝——有意和无意的区别 / 26

    怎么去救火——误解和曲解的区别 / 28

    我把你背出来——真诚与强辩的区别 / 32

    到底能不能——清楚的头脑 / 35

    1 1 等于几——健康的心态 / 38

    磨刀不误砍柴工——掌握必备的逻辑思维知识 / 40

    邪说不能乱——了解诡辩的目的 / 49

    第三部分

    洞烛玄机——诡辩的种种手法

    百般抵赖——否认事实的诡辩(一) / 52

    强词夺理——否认事实的诡辩(二) / 53

    信口雌黄——歪曲事实的诡辩 / 54

    假痴不癫——模糊概念的诡辩 / 58

    浑水摸鱼——混淆概念的诡辩 / 62

    瞒天过海——偷换概念的诡辩 / 65

    随心所欲——肆意曲解的诡辩 / 67

    清浊不分——模糊语境的诡辩 / 72

    故弄玄虚——模糊判断的诡辩(一) / 76

    含糊其词——模糊判断的诡辩(二) / 79

    闪烁其词——模糊判断的诡辩(三) / 83

    以假乱真——虚假判断的诡辩 / 87

    无中生有——虚假隐含的诡辩 / 91 ......

    书名: 逻辑思维与诡辩

    作者: 张晓芒

    出版社: 台海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9年4月

    ISBN: 9787516821978

    本书仅供个人学习之用,请勿用于商业用途。如对本书有兴趣,请购买正版书籍。任何对本书籍的修改、加工、传播自负法律后果。

    本书由“行行”整理,如果你不知道读什么书或者想获得更多免费电子书请加小编QQ:2338856113 小编也和

    结交一些喜欢读书的朋友 或者关注小编个人微信公众号名称:幸福的味道 为了方便书友朋友找书和看书,小编自己做了一个电子书下载网站,网站的名称为:周读 网址:www.ireadweek.com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 真是气死人——什么是诡辩

    笨嘴笨舌的苦恼——生活中经常碰到的事情

    明明白白的糊涂——还欠缺点什么

    “魔鬼的律师”——是非无度

    变了形的机智——诡辩的词源

    用小聪明赚钱—诡辩的界定

    “苏张之口”——中国古代的诡辩源头

    “靠舌头过活”——古希腊的诡辩源头

    “一切都是幻觉”——古印度的诡辩源头

    第二部分 思维的陷阱——为什么要了解诡辩

    赔本赚吆喝——有意和无意的区别

    怎么去救火——误解和曲解的区别

    我把你背出来——真诚与强辩的区别

    到底能不能——清楚的头脑

    1+1等于几——健康的心态

    磨刀不误砍柴工——掌握必备的逻辑思维知识

    邪说不能乱—了解诡辩的目的

    第三部分 洞烛玄机——诡辩的种种手法

    百般抵赖——否认事实的诡辩(一)

    强词夺理——否认事实的诡辩(二)

    信口雌黄——歪曲事实的诡辩

    假痴不癫——模糊概念的诡辩

    浑水摸鱼——混淆概念的诡辩

    瞒天过海——偷换概念的诡辩

    随心所欲——肆意曲解的诡辩

    清浊不分——模糊语境的诡辩

    故弄玄虚——模糊判断的诡辩(一)

    含糊其词——模糊判断的诡辩(二)

    闪烁其词——模糊判断的诡辩(三)

    以假乱真——虚假判断的诡辩

    无中生有——虚假隐含的诡辩

    节外生枝——混淆模态判断的诡辩

    移花接木——混淆时态判断的诡辩

    假途售奸——错误三段论推理的诡辩

    似是而非——错误复合判断推理的诡辩

    是非无度——自相矛盾的诡辩

    模棱两可——是非两不可的诡辩

    胡搅蛮缠——混淆论题的诡辩

    东拉西扯——转移论题的诡辩

    答非所问——偷换论题的诡辩(一)

    暗度陈仓——偷换论题的诡辩(二)

    偷梁换柱——偷换论题的诡辩(三)

    牵强附会——“论据与论题不相干”的“推不出”诡辩

    众口铄金——“以人为据”的“推不出”诡辩

    假虎张威——“滥用权威”的“推不出”诡辩

    恶言泼语——“诉诸他恶”的“推不出”诡辩

    借风使船——“诉诸感情”的“推不出”诡辩

    生拉硬扯——不当类比的诡辩

    轻动干戈——轻率概括的诡辩

    树上开花——虚假预设的诡辩得意忘言——因果关系的想当然谬误

    一厢情愿——因果关系的想当然诡辩

    断章取义——歪曲原意的诡辩

    自欺欺人——稻草人的诡辩

    刹那生灭——相对主义的诡辩

    第四部分 当头棒喝——如何破斥诡辩

    针锋相对——用事实说话

    明镜鉴形——以知识判定

    两刃相杀——独立证明法

    以一当百——证伪法

    将错就错——归谬法

    两权相衡——比较法

    引君入彀——顺势逆驳法

    以迂为直——避角法

    壁上反观——辩证驳

    梦笔生花——斗妙

    三十六计走为上——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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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是我参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逻辑学在人文科学中的应用”的阶段成

    果。书稿起初只是作为我主讲的学校精品课“逻辑学概论”的一个课外参考课件。后来发现被国内好几家网

    站转载,想想大概还是有人愿意看一看,于是重新对原课件进行了大幅修改。如果说课件只是想突出认识

    诡辩、破斥诡辩的逻辑方法技巧,这次修改则想在分析这些方法技巧的同时,从言语行为理论角度,探询

    认识诡辩、驳斥诡辩过程中的伦理意义。

    因为,自古至今,只要人类还在思考,瓜瓞连绵的诡辩就谬种不绝。而认识并消除这些诡辩,是思维

    科学,尤其是逻辑科学的义不容辞的任务。它的科学精神要求它必须认识并破斥诡辩,以保证沟通交际的

    有效性,这是逻辑的求真任务;而它的人文精神要求它必须认识并破斥诡辩,以保证沟通交际的真诚性,这是逻辑的求善任务。

    从某种意义上说,在现实的人际沟通中,破斥诡辩比纠正谬误更重要,原因即在于诡辩之人懂逻辑。

    如果不把这些谬种“破”掉,逻辑的普遍适用性的科学性质就会招致怀疑,符合人文精神的正常人际沟通也

    会“立”得不畅,保证正常人际沟通的两种“精气”—求真精神和求善精神也就无法有效交融。

    故而,本书在强调逻辑本身的逻辑标准的同时,也力求探询逻辑的伦理标准。即正常有效的人际沟通

    如何在必须符合逻辑思维规则和规律的同时,也必须符合沟通交际的伦理规范;在体味如何认识、破斥诡

    辩的方法论意义的同时,也要追寻逻辑之“法的意识”下的人文价值。

    另外,诡辩是现实生活中人人都会碰到的事情。如何认识诡辩手法、如何掌握破斥诡辩的方法,还具

    有一定的普及意义。因此,在写作中,我也在尝试一种新的写法。

    应该说,人们即使没有系统地学过逻辑,也在使用逻辑,而系统地学习了逻辑,也未必时时事事就那

    么有“逻辑”。但我们还是可以通过系统地学习、自觉地遵守,努力使自己不断有“逻辑”起来。从而真正地在

    现实社会生存中,使自己做到时刻想清楚、说清楚、写清楚,而且还能以“清楚的头脑”,扯起逻辑的科学

    精神和人文精神的大旗,以视若寇仇的批判意识,直面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诡辩。执逻辑之“利斧”,“旌旗十

    万斩阎罗”。

    这是一个长期的、自觉的过程,愿借中外的两句哲语与读者共勉。

    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

    完善是上帝的尺度,而追求完善是人的尺度。

    张晓芒01 第一部分

    真是气死人

    ——什么是诡辩

    诡辩这个词通常意味着以任意的方式,凭借虚假的根据,将一个真实的道理否定了,弄得动摇了;或者

    将一个虚假的道理说得非常动听,好像真的一样。笨嘴笨舌的苦恼

    ——生活中经常碰到的事情

    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每天都要和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同各种各样的人进行人际沟通。而人们的沟

    通世界实际上是个“交际场”,在这个“交际场”中,人们“令人信服”地交换不同的看法、意见,都需要借助语

    言来实现。语言传达了我们的思想,因此,语言是思维的物质外壳,思维是语言的思想内容。没有语言,人们就无法进行沟通;没有思维,人们相互之间的沟通就变成牛吼了。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人际沟通的言语行为实在令人难以忍受。

    某君要和我们讨论“天是什么颜色”,我们按照常识说“天是蓝的”。然而某君却列举了一大堆理论,证明

    了“天是黄色的”。我们大略想一想,似乎有道理。改天,某君又和我们讨论“天是什么颜色”,顺着上次讨论的

    思路,我们想起了“天是黄色的”。然而某君又列举了一大堆理论,证明了“天是红色的”。又一天,某君又来和

    我们讨论“天是什么颜色”,实在是变糊涂了的我们近乎讨好地说:“天是红色的。”还是不行!某君又列举了一

    大堆理论,证明了“天是黑色的”。最后,当某君又要和我们讨论“天是什么颜色”时,“天是什么颜色都由它去

    吧”,我们落荒而逃了。

    在这别别扭扭的人际沟通中,某君的一番“道理”虽不能服人之心,却也能胜人之口。笨嘴笨舌的我们

    只能莫名感叹:“真是一张好嘴呀!”

    真是气死人!

    又如,当我们评价某人某事做得不好时,旁边却有人插了一句:“你做还不如他呢!”蒙头蒙脑的我们一时语

    塞。事后想起,这实在谈的不是一件事情。但由于对方的一阵责问,便云里雾里地不知被绕到什么地方去了。

    真是气死人!

    又如,当我们从电视上看花样滑冰比赛,惊叹某运动员居然能跳起来转三圈,而有人却对此嗤之以鼻:“这有

    什么?我跳起来就转得停不下来了!”好吧,这权且算是一种幽默的夸张。当我们看了某条报道后对别人说:“据

    科学测定,人脑大约有一千多亿个神经元,贮存信息的潜力很大。但据研究分析,人只利用了自己大脑潜力的

    110。”此人却不冷不热地对我们说:“你拿一个我看看。”一个也拿不出来的我们,此时不由得想起《水浒传》

    中“杨志卖刀”的故事。当杨志夸奖他的刀如何锋利,如何“杀人不见血”时,偏偏有泼皮牛二非要他当场杀一个

    人给他看看。恐怕杨志的感受和此时的我们一样—真是气死人!明明白白的糊涂

    ——还欠缺点什么

    虽然我们非常想在人际沟通中锻炼得快嘴利舌,并从此不再因那些“让人讨厌让人烦”的胡搅蛮缠而生

    气,但事情远不是这么简单。

    例如,有人问我们:“鲁迅就是周树人?”“对!”“鲁迅是浙江绍兴人?”“没错!”“那么周树人也是浙

    江绍兴人啦!”“当然如此!”

    问题到此还不算完:“24等于12?”“对!”“24分母是4?”“对!”“那么12分母是4?”“啊?”我

    们有些糊涂了。

    上学期间,有个“讨厌”的老师宣布:“下星期进行一次考试,事先不通知考试日期。并且,如果在准备考试

    的那一天早晨,你们知道了‘今天要考试’,那这一天考试就取消。”

    同学们真是有点恐惧了,但有位“预言家”却高兴地宣布老师考不成啦!“为什么?”“最后两天肯定不能考

    试,因为只有最后一天,我们可以知道‘这一天一定考试’。这样,按照考试的前提条件,这一天就不能考试了,所以考试的最后时间只能往前提一天。但这样仍然存在着上述的问题,所以只好把考试的时间再往前提一天……这

    样一一排除‘最后一天’,能够考试的时间就一天也没有了。”

    “对呀!”我们很高兴,但晚上睡觉还是不踏实,后来也“烤煳了”。

    找工作时,到某公司应聘,发现报名的有100人,但只录用1人。想到被录用的可能性只有1100,不免忧心忡

    忡。但“预言家”又来开导了:“你应该高兴才对。你想,除你之外的99个人中,如果有98个人被淘汰,这样你就

    与剩下的第99个人竞争这个职位,你被录用的可能性是12呀!”

    是这个“理”。但1100不可能等于12,这使我们无论如何也高兴不起来。

    一位同事被领导批评时,强词夺理道:“有句拉丁语谚语说得好:人之常情在于犯错误。”有这么一句拉丁语

    谚语?查了一下资料,原来是“犯错误是人之常情”。想说两句什么,但不知从何说起。

    “预言家”的分析、论证不能说不严密,但结论却明显违反直觉。而那位同事虽然明白他有问题,但究

    竟哪里有问题,还是很糊涂。

    上街闲逛,看到有商家打出“买一送一”的广告,便高高兴兴地买了一台高档洗衣机。商家却只送了一个装洗

    衣粉的盒子,虽然盒子漂亮,但却有点生气。

    由此可见,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相互之间的思想沟通,并不总是按正常的思维方式进行的,总有一些

    胡搅蛮缠的语言在干扰着人们相互之间的正常人际沟通。那么这些胡搅蛮缠的言语行为是什么?我们要想

    快嘴利舌,还欠缺了些什么?“魔鬼的律师”

    ——是非无度

    中国先秦时代的诸子百家中,有一位著名的代表人物叫邓析,他精通法律,机智善辩,以帮人打官司

    和教人学诉讼为业,是中国最早的“律师”。据《吕氏春秋·离谓》记载,邓析与想学诉讼的人约定,大的诉

    讼学费为一件衣服,小的诉讼学费为一条裤子。而交纳衣服、裤子学习诉讼的人不可胜数。显然,邓析对

    如何准确理解与表达法律条文,如何探索思维、语言的实践关系,有自己的理解和技巧。

    当时,邓析所处的郑国有不少人没有在执政当局所认可的乡校中议论朝政得失,而是把自己的意见书

    悬挂在交通要道,任人观看。郑国的执政者子产觉得这样不便于控制,于是下命令不让悬挂意见书。邓析

    就教人用投送意见书的方式。子产又下命令不让投送意见书,邓析就又教人将意见书夹杂在其他物品中传

    递。总之,不管子产下什么命令,邓析都能想出应付的办法来。不过,让邓析千古留名的还是《吕氏春秋·

    离谓》所记载的关于他的“两可之说”:

    洧水涨满,有个郑国的富人被淹死了。有人捞到了死者的尸体,死者家属得知后,想赎回尸体,但捞到尸体的

    人要价很高。死者家属无奈,请邓析出个主意。邓析说:“不要着急,安心等待(安之)。因为你要是不去买,别

    人是不会去买的。”死者家属于是就耐着性子不再张罗着去赎买尸体。由于此地夏季气温高,尸体不易保存,捞到

    尸体的人着急了,也请邓析给出个主意。邓析又回答说:“不要着急,安心等待(安之),因为死者家属要是不到

    你这里来买,就没有别处可买。”

    邓析用同一个判断“安之”来回答利益相反双方的咨询。这种“两可”式的答辩,左右逢源,既使利益相反

    的双方各得其所,又使他们都愿意拿出钱物来酬劳自己。“两可之说”的技巧使邓析的机智和辩才得到了施

    展,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正是由于邓析持“两可之说”,一切以他的意志为转移,有点像古代西方人所说的“魔鬼的律师”,所以他

    历来被正统思想家认为是“别类”,名声不大好。如吕不韦说邓析“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之间没有客观

    标准,真与假任意凭他口说;而荀子更说邓析“好治怪说,玩琦辞”,虽然善辩但又无用,是“欺惑愚

    众”,“不可不诛”。从荀子、吕不韦对邓析的议论和评价中,可以看出邓析论辩的特点,那就是:一切以自

    己的尺度为尺度。后来郑国的继任者驷颛上任不久就把邓析杀了。

    有意思的是,在古希腊也有一个智者学派,其头领叫普罗泰戈拉,他也是专以传授修辞学、辩论术和

    诉讼为业。他和他的学生尤拉苏斯之间也有一个著名的“半费之讼”的论辩。

    普罗泰戈拉招收尤拉苏斯学做律师,事先讲定的条件是:尤拉苏斯先交一半学费,剩下的一半在尤拉苏斯首次

    为人办诉讼取胜时交清。但尤拉苏斯学成后很长时间内不给人办诉讼,因此,剩下的一半学费无从谈起。普罗泰戈

    拉急了,便将尤拉苏斯告上法庭。他的如意算盘是:

    如果我打赢了官司,那么按照法庭的判决,尤拉苏斯必须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如果我打输了官司,那么按照原来的契约,尤拉苏斯也必须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或者我打赢这场官司,或者我打输这场官司。

    总之,给钱!

    殊不料,学习优秀的尤拉苏斯也不甘示弱,他也打了一个如意算盘:

    如果我打输了官司,那么按照原来的契约,我不必付给他另一半学费。

    如果我打赢了官司,那么按照法庭的判决,我也不必付给他另一半学费。

    或者我打输这场官司,或者我打赢这场官司。

    总之,没门!

    由于二人的如意算盘都是以自己的尺度判断官司的胜负,结果使得“半费之讼”也成了“魔鬼的律师”之

    例。变了形的机智

    ——诡辩的词源

    在古汉语里,“辩”源自“辡”(biàn),《说文解字》说:“辡,罪人相与讼也。从二辛,凡辡之属皆从

    辡。”“辛”有“罪”义,“辡”意味着打官司必有诉讼双方,而诉讼双方也必有一是一非,要为谁是谁非而辩

    论,因此也就演变出“辯”(辩的繁体字)字和“辧”(辨的本字)字。《说文解字》说:“辩,治也,从言在

    辡之间。”而“辧”字从“刀”,意为把事物一分为二,引申为辨别诉讼双方的是非曲直。

    在古汉语中,“辩”与“辨”可互训通用。由此可见,“辩”的本字当产生于古代法律诉讼中对诉讼双方的判

    理,为会意字。而在以后的使用中,“辩”有了“治”“正事”“明了”“判别”以及泛指一切对立思想、观点之间的

    争论、辩论等意。

    [1]

    在古汉语中,“诡”的本意是“责求”,《说文解字》说:“诡,责也。”“诡”之“责求”意演变为“诡诈”意,实际上是“恑”字的转注。《说文解字》说:“恑,变也,从心。”由于古人认为思想产生于心,“心之官则

    思”(《孟子·告子上》),因此,“变诈”就是“心”的变诈,所以“恑”从心。《庄子·齐物论》有:“恢诡谲

    怪,道通为一。”意思为,一切千奇百怪的东西,从道的观点看,它们都是可以相互为一的。于是,在古汉

    语中,“诡”意就有了如下几种:

    怪异之意,如班固《西都赋》:“殊形诡制,每各异观。”

    违反之意,如《吕氏春秋·淫辞》:“言行相诡,不祥莫大焉。”

    由“诡”而演变的古汉语词汇则有用假话搪塞应付的“诡辞”、诡诈之道的“诡道”、变化多端的“诡谲”、隐

    秘难测的“诡秘”、谲诈善变的“诡随”等。

    又由于“辩”还有花言巧语之意,如老子曾说过:“辩者不善,善者不辩。”(《老子·八十一章》)所

    以,花言巧语的“辩”与欺诈、虚伪的“诡”结合在了一起,如《管子·法禁》:“行辟而坚,言诡而辩。”但这

    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一个词组,“诡辩”作为一个名词出现于汉代。《史记·屈原贾生列传》有:“(张仪)如

    楚,又因厚币用事者臣靳尚,而设诡辩于怀王之宠姬郑袖。”意思是说,善于游说的纵横家张仪到了楚国,用重金贿赂楚怀王的重臣靳尚,靳尚在怀王宠姬郑袖面前说了许多诋毁屈原的话。这里的“诡辩”是“说坏

    话”的意思。作为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诡辩”,则出自《淮南子·齐俗训》:“诋文者处烦扰以为慧,争为

    佹辩,久稽而不决,无益于治。”“佹”在古汉语中本义是言辞激越而诡异,如《荀子·赋》:“天下不治,请

    陈佹诗。”但在乖戾、不合、强词夺理、无理强辩的含义上又通“诡”。因此,这里的“佹辩”就是“诡辩”,并

    且已经与争论相连,有了“心智”的因素。另外,《汉书·景十三王传第二十三》又有:“彭祖为人巧佞,卑谄

    足共,而心刻深,好法律,持诡辩以中人。”这种“诡辩”与现代意义上的“诡辩”已经完全一致了。

    在西方,“诡辩”(Sophism)也是一个古老的词语。西方的“诡辩”一词源出希腊语的“技巧”“智慧”,其

    最初的含义是掌握技巧、具有智慧的人,即“智者”(Sophist)。智者中的一些人在争论中采用了一种后来

    被称作“诡辩术”(Sophistry)的方法,古希腊哲学家把这些人称作“智术之师”,认为他们是“言论竞争上的

    能手,诡辩术的专家”“以诡辞而心满意足”,并把这些人称作“诡辩家”。

    [2]

    但这里的“诡辩”含义显然已经有

    了变化,由于这些“智者”的“诡辩术”逐渐演化为“为了进行欺骗而做的虚假的论证(或议论)”

    [3]。于

    是,“诡辩”之原有的“技巧”“智慧”变形走样了。

    【注释】

    [1] 参见张晓芒:《先秦辩学法则史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页。

    [2] 柏拉图:《智术之师》,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46页。

    [3] 参见《牛津词典》“诡辩”条。用小聪明赚钱—诡辩的界定

    由于“诡辩”原有的“技巧”“智慧”变形走样,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干脆把诡辩家描绘为“假装聪明而

    实非聪明,而且是用表面上的聪明而非真正的智慧去赚钱的人”

    [1]。

    有几个学生请教教希腊哲学的老师,什么是诡辩。

    老师说:“我接待了两个客人,我给他们准备了洗澡水。而这两个客人一个很干净,一个很脏。问,谁会去洗

    澡?”

    学生回答:“脏人。”

    老师说:“不对,是干净人。因为他养成了洗澡的习惯,而脏人认为没有什么好洗的。再想想看,谁洗澡了

    呢?”

    学生回答:“干净人。”

    老师说:“不对,是脏人。因为他需要洗澡,而干净人不需要洗澡。那么我的客人中谁洗澡了呢?”

    学生又回答:“脏人。”

    老师说:“又错了。当然是两个人都洗澡了。因为干净人有这个习惯,学生答:“两个人都洗澡了。”

    老师说:“还是不对,两个人都没有洗。因为脏人没有洗澡的习惯,干净人不需要洗澡。”

    糊涂了的学生说:“有道理,但是究竟怎样理解呢?你讲的每次都不一样,而又总是对的。”

    老师说:“正是如此,这就是诡辩。”

    对于这样的诡辩,我们不能总说爱洗不洗,由他去吧。我们必须要弄明白诡辩的实质是什么。要像那

    位精通希腊哲学的老师一样,一针见血地揭露出诡辩的实质。一千多年后的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直截了当地

    给“诡辩”下了一个定义:“诡辩这个词通常意味着以任意的方式,凭借虚假的根据,或者将一个真的道理否

    定了,弄得动摇了;或者将一个虚假的道理弄得非常动听,好像真的一样。”

    [2]

    这个定义实际上涉及诡辩

    论的三个要素:第一,论题虚假,即论题不合乎事实和真理;第二,论据虚假,即论据不合乎事实和真

    理;第三,论证方式错误,即论证中采用的推理形式无效。

    按照诡辩论所涉及的这三点,我们可以给“诡辩”重新做一个界定了。“诡辩”就是故意违反逻辑规律和规

    则的要求,为错误论点做辩护的各种似是而非的论证。简单点说,诡辩就是:以虚假的论据、诡诈的方

    式,为荒谬的观点做论证。

    【注释】

    [1] 亚里士多德:《工具论》,165a,第15~20页。

    [2] 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7页。“苏张之口”

    ——中国古代的诡辩源头

    先秦时代,专靠游说的纵横家张仪曾和苏秦一起投师于精通捭阖之术的鬼谷子。学成之后,张仪便到各国游

    说。一次,在陪楚相喝酒时,楚相的一块玉璧不见了。众人怀疑张仪,说他贫穷,又德行不好,一定是他偷的。于

    是便不问青红皂白,捆起张仪,打了他几百鞭子。事后,张仪的妻子看到他那狼狈相,不禁叹息道:“你如果不去

    游说,哪能招来这场羞辱?”但张仪却对妻子说:“我的舌头还在吗?”他的妻子没好气地说:“在呢!”张仪这

    才如释重负道:“那就行了!”重视舌头就是重视论辩,其时论辩的重要性,于此可见一斑。

    诡辩就产生于古代的论辩中。

    春秋战国时期,群雄并立,列国纷争,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大变革时代。随着古代奴隶制的崩溃和新

    兴封建制的出现,新的生产力和新的经济关系的诞生,兴盛了数百年的周朝典章制度,已无法挽回。以往

    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的局面,已名存实亡。“社稷无常

    奉,君臣无常位”(《左传·昭公三十二年》)的事实,被《诗经》形象地比喻为“高岸为谷,深谷为

    陵”(《诗经·小雅·十月之交》)。为了重新实现中国社会的有效管理,政治家、军事家、思想家们纷纷“思

    以其道易天下”。这样,现实的政治活动、军事活动、外交活动的需要,决定了这个时代是一个需要论辩、产生论辩的时代。为了政治、军事、外交、伦理等的需要,各种论辩者都在通过自己的谈说论辩来播其

    声、扬其道、释其理。通过谈说论辩的形式来辩明一定的道理,阐述一定的思想。

    因此,诸子蜂起,百家争鸣,论辩成风,雄辩家层出不穷。他们或“率其群徒,辩其谈说”,或单枪匹

    马,纵横捭阖,在时代所赋予他们的舞台上,展现着自己的辩诘雄风。

    于是,辩论的艺术在这种政治斗争和学术争鸣中,便有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从史书所记载的许多故事

    来看,当时一场论辩的胜负,往往决定着一个国家的荣辱、一个决策的成败。于是,“朝聘会同,行人奉

    使,权宜专对,断章赋诗,战胜唇舌之间,增辉坛坫之上,小则系乎国家,大则动关天下”

    [1]。我国成语

    宝库中就有许多成语是这种论辩典故的结晶,如“完璧归赵”“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等,不一而足。

    但在这讲究论辩艺术的年代,有一些论辩家为了播己之声、扬己之道、释己之理,不惜采用各种游说

    手段,正理歪理一齐上,只要能说服就行。例如,张仪在秦国推行连横策略,苏秦则游说其他国家合纵抗

    秦。“苏张之口”成为后人对能言善辩者的形容词。

    汉代陈亮曾说过:“乃至战国之际,强弱之相形,众寡之相倾,一时鲜廉寡耻之徒,往来乎其间,摇唇

    鼓舌,劫之以势,诱之以利,怒之以其所甚辱,趋之以其所甚欲,捭阖而钳制之,以苟一时之成事者,此

    无异于白昼而攫者也。盖其原起于鬼谷子,而成于仪(张仪)秦(苏秦)”。(《陈亮集·史传序·辩士传

    序》)《商君书·算地》则说:“谈说之士资在于口。”

    即谈说论辩的人的本钱是一张能说会道的嘴。

    另一方面,当时的社会大变革也造成一定的“名实是非相淆”,这也迫使思想家们开始围绕表述事物

    之“名”的性质、内容、相互关系等问题展开了辩论,并形成了专以辩论“名实”问题而著称的一个学派——名

    家。其代表人物有邓析、惠施、公孙龙。但在他们关于“名实”问题的论辩中,为了显示论辩技巧,他们经

    常进行一些奇特的论辩,如上述邓析的“两可之说”。惠施更是在对事物“名实”关系的分析中,提出了分析事

    物道理的十个命题,这就是“历物十事”:“至大无外,谓之大一;至小无内,谓之小一”;“无厚不可积也,其大千里”;“天与地卑,山与泽平”;“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

    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南方无穷而有穷”;“今日适越而昔来”;“连环可解”;“我知天下之中央,燕之

    北、越之南是也”;“泛爱万物,天地一体也”。这些辩题在当时的人看来,简直是不可思议的,是地地道道

    的诡辩,而惠施却“以此为大,观于天下而晓(启发,引导)辩者。天下之辩者相与乐之”(《庄子·天

    下》)。

    同时,惠施还与当时的“辩者”就二十一个辩题展开了激烈的论辩,这就是著名的“辩者二十一事”:“卵

    有毛”;“鸡三足”;“郢有天下”;“犬可以为羊”;“马有卵”;“丁子(青蛙)有尾”;“火不热”;“山出(有)

    口”;“轮不蹍地”;“目不见”;“指不至,至不绝”;“龟长于蛇”;“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凿不围

    枘”;“飞鸟之景未尝动也”;“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狗非犬”;“黄马骊牛三”;“白狗黑”;“孤驹未尝有母”;“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对于这些奇谈怪论,“辩者以此与惠施相应,终身无

    穷”(《庄子·天下》)。

    这些辩题,曾在当时社会引起很大轰动。惠施自命不凡地宣称:“天地其壮乎!”表明别人“辩”不倒他;

    虽然这些辩题用现在的眼光看,不乏一些真理性的东西,是在对常识的否定中,以奇谈怪论的形式曲折地

    表达了点滴的真理;虽然黑格尔也曾说过,常识是一个时代的思维方式,“其中包含着这个时代的一切偏

    见”

    [2];虽然这些论辩也从反面刺激了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的研究;但是,当惠施“日以其智与人辩”“天下之

    辩者相与乐之”的时候,这些论辩显然也背离了讨论真理的论辩目的,故而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点滴的真

    理被诡辩掩盖了。

    因此,庄子说这些论辩是“弱于德,强于物”,只能“饰人之心,易人之意,能胜人之口,不能服人之

    心”,认为这些“辩者”是“存雄(雄心)而无术(道术)”(《庄子·天下》)。汉代陈亮则更批评他们

    说:“战国群谈聚议,妄为无类之言。彼固自知其不可而姑为戏玩一也。”(《习学记言序目》)再以后的

    人干脆把这些“辩者”的才智和辩术称为“小夫蛇鼠之智”(宋濂语),“千古奸邪之术”(卢绍弓语)。这

    些“戏玩”的“无类之言”的评价,很好地说明了这些辩题的性质。

    公孙龙的“白马非马”也可叹为千古奇谈。

    至于庄子,虽然他的思想闪烁着辩证思维的睿智光芒,使他成为中国思想史上的一位大思想家。但他

    的许多辩题,其论证奇特,言辞诡异,纵横捭阖。就连他的学生也说庄子好为“谬悠之说,荒唐之言,无端

    涯之辞,时恣纵而不傥”。所谓“无端涯之辞”,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没边没沿”,可见其论辩中也有许多

    荒诞无稽、“ 诡可观”的诡辩。

    可见,“诡辩”在中国可谓是源远流长。对于这些诡辩,我们将在以后对诡辩的分析中具体谈到。

    【注释】

    [1] 谭戒甫:《公孙龙子形名发微》,第108页。

    [2] 参见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第33页。“靠舌头过活”

    ——古希腊的诡辩源头

    与中国先秦同时代的古希腊,也是思想睿智大放光彩的时代。各种哲学思想轮番上场,探讨着世界如

    何形成的问题、探讨着人怎样认识世界的问题。在争鸣中,哲学家们都以语言为武器追求真理,讲演、论

    辩之风日盛。时代的需要也迫使社会产生了掌握讲演术、论辩术的需求。柏拉图就曾认为,讲演术是“任何

    城市里的人们本身的自由和对他人的统治的最大利益和原因”,因为,“言语能够说服法庭上的法官,议会

    的议员、会员以及一切集会上(不论是什么样的国民集会)所有的人”

    [1]。于是,雄辩家纷纷登场,雄辩

    名篇也不断展现。如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在雅典五百公民法庭上的答辩》,著名演说家德摩西尼的

    《斥腓力演说》等,都是辩论讲演中的珍品,千古传诵。

    在这一时期,希腊社会也出现了一批专门收取学费以传授修辞、讲演术和论辩术的人。由于这些人中

    的著名代表普罗泰戈拉第一个自称“智者”,所以,人们把他们叫作“智者学派”。这些智者大都具有相对主

    义、怀疑主义、感觉主义倾向。在早期,由于他们所传授的是实用的知识,所以很受人们尊敬,如普罗泰

    戈拉和智者学派的另一著名代表人物高尔吉亚,就都以传授讲演术和修辞术而闻名于世。普罗泰戈拉还因

    其为传授辩论术而做出的贡献,被世人称为“辩论学之父”。但随着社会日益增长的政治、诉讼等方面的实

    际需要,智者学派中的一些人,对辩论表达方式的重视超过了对问题实质的重视,有的甚至到了对事物的

    是非黑白不管不顾的地步。

    例如,高尔吉亚就以怀疑主义的态度,提出了三个著名命题:无物存在;即使有某物存在,我们也不

    能认识它;即使我们可以认识某物,我们也无法把它告诉别人。高尔吉亚在论证这些命题时,就利用了思

    维与存在的矛盾、思维与语言的矛盾、逻辑的矛盾来否认事物的存在,否认对存在的认识,否认思维反

    映、表述存在的直接现实性。这就使他的论证具有了典型的诡辩意味。这种宣讲讲演之道中注重技巧而不

    在乎内容的方法,使他们受到非议。难怪古希腊戏剧家阿里斯托芬讽刺高尔吉亚,说他是“靠舌头过活”的

    人

    [2]。

    至于智者学派中的一些末流,更是同中国先秦时代的“辩者”们一样。在论辩中抛弃常识,“以正当方式

    或卑鄙手段”制敌取胜,或压制和戏弄对方,以逞其能,沦落为典型的诡辩家。

    例如,苏格拉底带着一个青年到智者欧底姆斯那里去请教。于是智者向这个青年提出一个问题:“你学习的是

    已经知道的东西还是不知道的东西?”这个青年回答说:“学习的是不知道的东西。”于是智者开始了一连串的追

    问:

    “你认识字母吗?”

    “认识。”

    “所有的字母都认识吗?”

    “是的。”

    “如果你认识字母,那么老师教你的就是你已经知道的东西了?”

    “是的。”

    “那么,或者你并不在学,只是那些不认识字母的人在学吧?”

    “不,我也在学。”

    “那么,如果你认识字母,就是在学你已经知道的东西了?”

    “是的。”

    “那么,你最初的回答就不对了。”

    这个青年彻底被智者欧底姆斯征服了,于是甘心拜欧底姆斯为师。

    在这一时期,哲学上的论争也产生了许多著名的诡辩命题。

    如被世人称为“辩证法之父”的赫拉克利特,把世界的本原归结为“火”。又由于火是永恒流转的,因此,由火所生成的世界万物也是处在不停的运动变化之中。为了说明这种“一切皆流,无物常住”的性质,赫拉

    克利特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题:“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但他的学生克拉底鲁却把老师关于运动变化绝对性的思想绝对化,完全否定了事物的相对稳定和相对静止,干脆又提出了“人不能同时踏入同一条河

    流”的命题,“把赫拉克利特的辩证法弄成了诡辩”

    [3]。

    爱利亚学派的代表人物芝诺,在为本宗本派的主张进行辩护时,也在想方设法,挖空心思。如他为了

    否定运动的存在,提出了自己非难运动的四个命题,即“二分法”“阿基里斯追不上乌龟”“飞矢不动”“运动

    场”。当我们看到这四个命题时,不由得想起了中国古代“辩者二十一事”中的“飞鸟之景未尝动也”和“一尺之

    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的奇谈怪论。

    麦加拉学派也常常提出一些诡辩的命题。通过揭露论题的矛盾,使人限于困境。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由

    它的代表人物欧布里德所提出的“谷堆”“撒谎者”“有角的人”“秃头”等。

    这些命题如果按现代逻辑或现代哲学的眼光来看,一是开“悖论”研究之先河,如“撒谎者”就是一个典型

    的语义悖论;二是涉及了言语行为中的“预设”问题,如“有角的人”就是一个典型的语言预设句;三是涉及量

    变和质变的矛盾问题,如“谷堆”和“秃头”就是关于量变到质变的关系问题。但是,在这些命题的论证中,欧

    布里德也是在利用概念的灵活性和语言中的矛盾进行论辩,也是让当时的人惊诧不已的,所以说,它们也

    是诡辩。

    此外,古希腊还有一些著名辩题。如下:

    你不能在有限的时间内越过无穷的点:在你穿过一定距离的全部之前,你必须穿过这个距离的一半。

    这样做下去就会陷于无止境。所以,在任何一定的空间中都有无穷个点,你不能在有限的时间中一个一个

    解除无穷个点。

    阿基里斯(古希腊跑得最快的人)追不上乌龟:他首先必须到达乌龟出发的地点,这时候乌龟会向前

    走了一段路。于是阿基里斯又必须赶上这段路,而乌龟又会向前走了一段路。他总是越追越近,但是始终

    追不上乌龟。

    飞着的箭是静止的:因为,如果每一件东西在占据一个与它自身相等的空间时总是静止的,而飞着的

    东西在任何一定的瞬间总是占据着一个与它自身相等的空间,那么它就不能动了。

    一半的时间等于一倍的时间……

    [4]

    一粒谷子不能说成是一堆谷子,再加一粒也不能说成是一堆谷子,这样一粒一粒加上去,永远也不会

    堆成谷堆。

    拔掉一根头发不能成为秃子,再拔掉一根也不能成为秃子,这样一根一根拔下去,永远也不会成为秃

    子。

    如果一个人在说“我在撒谎”,那么人们永远也不能判定他这句话的真假。

    因为,如果他说的这句话是真的,就是说他说的是一句真话,那么“我在撒谎”这句话就是假的了;如

    果说他说的是句假话,那么,“我在撒谎”这句话就又是真的了。

    你没有失去的东西,就还在你那里。你没有失去角,因此,你就是有角的人。

    【注释】

    [1] 柏拉图:《高尔吉亚篇》,第452页。

    [2] 参见阿里斯托芬:《阿里斯托芬喜剧集》,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33页。

    [3] 《列宁全集》第38卷,第390页。

    [4] 《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57~58页。“一切都是幻觉”

    ——古印度的诡辩源头

    婆罗门问:“汝(你)为何名?”

    提波答:“名天。”

    问:“天是谁?”

    答:“我。”

    问:“我是谁?”

    答:“狗。”

    问:“狗是谁?”

    答:“汝。”

    问:“汝是谁?”

    答:“天。”

    问:“天是谁?”

    答:“我。”

    问:“我是谁?”

    答:“狗。”

    问:“狗是谁?”

    答:“汝。”

    问:“汝是谁?”

    答:“天。”

    婆罗门被折服。

    [1]

    在古印度,思想文化也异常发达,宗教、哲学,派系丛生,观点纷呈。各宗各派之间,各擅锋锐,以

    求生存与发展。因此,论辩也是十分发达。在其古典文献《五十奥义书》中,就记载有很多生动的论辩。

    在这些论辩中,有些论辩属于派系之争、观点之辩,但有些论辩恐怕也是纯粹炫耀自己如何披坚执锐

    了。

    如被佛教尊为龙树菩萨的哲学家龙树,他有个弟子叫作提波。有一次,提波来到钵罗耶伽国的伽蓝,城中有个

    婆罗门“高论有闻,辩才无碍,循名责实,反质穷辞”,看来是个论辩高手。上述让人哭笑不得却又不能不甘拜下

    风的“弯弯绕”,就是他与提波论辩的结果。

    还有一位智者,他经常向国王讲授“一切都是幻觉”的观点。有一次,宫廷里惊了一头大象,大象乱跑一气,把这个智者吓得屁滚尿流,东躲西藏。事后国王嘲笑他说:“你是被幻觉吓跑的吗?”这位智者面不改色心不跳地

    回答:“国王,您看见我逃跑只是一种幻觉。”诡辩到如此地步,人们还能对他说什么呢?

    如上,东西方的“诡辩”都可谓是源远流长。了解了这些诡辩的源头,有助于我们认识并破斥现实生活

    中的诡辩。

    【注释】

    [1] 见玄奘:《大唐西域记》,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18页。02 第二部分

    思维的陷阱

    ——为什么要了解诡辩

    说话者在“说什么”的时候,他的目的在于通过表达自己的思想,在听话者身上产生一定的影响,出现一

    定的效果。“如何说”是衡量说话者表达能力的尺度,而如何理解“说什么”,是衡量听话者理解能力的尺

    度。赔本赚吆喝

    ——有意和无意的区别

    了解了诡辩的定义和诡辩的历史源头,我们还需要了解诡辩与谬误的区别。

    已故著名相声演员侯宝林曾经说过一个传统相声《卖布头》:

    一个卖布头的小贩一边卖布一边吆喝。他称赞他卖的布头白:“气死头场雪,不让二场霜。”称赞他卖的布头

    黑:“气死张飞,还不让李逵,气死了唐朝的黑敬德。在东山送过炭,在西山挖过煤,又当过两天的煤铺的二掌柜

    吧!”尽管这位卖布头的小贩起劲地吆喝,人们还是不买他的布头。于是他便一边吆喝,一边降价,两丈多的布头

    从三块六降到两块钱,于是有人表示愿意买他的布头了。但这时卖布头的小贩吆喝得昏了头,全然忘记了吆喝的本

    来目的是什么了,只见他一边吆喝一边砍价:“这阵儿你要买我还不卖它。怎么回子事?我赔本赚吆喝……去两

    毛,让两毛,你给一块六!再去四毛你给一块二!再去两毛干脆一块钱!这不一块钱!去五毛,让五毛,你白拿去

    吧!”在口舌之快中,大过吆喝瘾的小贩“为艺术而献身”——赔得一干二净了。

    “赔钱赚吆喝”的卖布头小贩虽然傻得可爱,但他并无恶意,只为吆喝得畅快、过瘾。并且就算是赔了

    个精光,他也心无挂碍,因为他赔的本都是从他自己腰包中掏出来的。因此,卖布头的小贩只是在吆喝的

    过程中忘了吆喝的本来目的,把“吆喝是为卖布”与“为吆喝而吆喝”颠倒了。

    艺术的“赔钱赚吆喝”充其量只是谬误,而毫不务实的,甚至是营造自己职场晋升阶梯的“赔钱赚吆喝”则

    就是诡辩了。

    谬误和诡辩都是指与真理相对或与客观事实不相一致的认识。但谬误是不自觉地违反思维规律或思维

    规则而产生的各种逻辑错误,而诡辩则是故意违反思维规律或思维规则而产生的各种逻辑错误,是思维的

    陷阱。本书中,我们在分析诡辩的过程中,也会涉及一些不自觉地违反思维规律或思维规则而产生的谬

    误。不再说明。怎么去救火

    ——误解和曲解的区别

    “救火!救火!”电话里传来了焦急的呼救声。

    “在哪里?”消防队的接线员问。

    “在我家!”

    “我是问着火的地点在哪里?”

    “在厨房!”

    “我是问我们怎么去你家?”

    “你们不是有救火车吗?”

    “我是问我们怎么开到你家?”接线员显然有些生气。

    “难道你们没有司机?”报警的人火气更大。

    现实生活中,这种“你说城门楼,他说小草头”的沟通屡见不鲜。这种不得要领的沟通,涉及沟通交际

    中的语言环境问题。

    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际,都是特定的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以及交际双方共同具有的知识基础上,通过语言来完成的。这就是语言环境,简称语境。所有在特定语境完成的言语行为,都有一个说话者如何

    表达与听话者如何理解的问题,也有交际成功的等级问题。说话者在“说什么”的时候,他的目的在于通过

    表达自己的思想,在听话者身上产生一定的影响,出现一定的效果。“如何说”是衡量说话者表达能力的尺

    度,而如何理解“说什么”,是衡量听话者理解能力的尺度。

    但是,语言的表达有时会产生一定的歧义,从而造成误解,这就需要通过语境来限制歧义,以消除误

    解了。具体的语境总是独一无二的,在特定的语境中,可以将一些含糊的语言,变为意义确定的语言。

    在“如何救火”中,问者之“疑”如果没有一定的语境,则会产生歧义,但答者却偏偏忘记了此时的呼救语境,在时间最为急迫的时候,纠缠于问者之“疑”的歧义上,使应答不得要领。而问者也没有在答者如此“不开

    窍”的情况下,及时调整“问句”,从而也助长了这种“不得要领”。因此,从沟通交际成功具有的等级性问题

    上看,由语言的表达歧义所造成的误解,是最糟糕的理解。

    有则古代笑话,某地方官拜见巡抚大人:

    巡抚:“你那里的百姓如何?”

    地方官:“白杏有两棵,红杏倒不少。”

    巡抚:“不是问杏树,是问黎庶。”

    地方官:“梨树很多,只是结的果不大。”

    巡抚:“什么梨树杏树,我是问你的小民。”

    地方官:“下官小名叫狗子。”

    地方官如此傻乎乎地“听话听声”,巡抚如此文绉绉地不知调整“问句”,使得这场沟通交际的成功等级为

    零。

    有时误解所造成的结果就是“不解”,其成功交际的等级也为零。

    一位幼儿园的年轻老师在上算术课。她问一个同学:“佳佳,你现在手上有一个苹果,你姐姐又给了你一个苹

    果。现在你手上一共有几个苹果?”

    “可是我现在手上没有苹果呀。”佳佳很奇怪地说道。

    “我只是打比方。假如你现在手上有一个苹果——”

    “可是我手上真的没有苹果呀!”佳佳很委屈地说。

    “你听好了,我现在只是在打比方。”老师有些生气,她又继续说道,“你现在手上有一个苹果,你姐姐又给

    了你一个苹果……”“她根本不会给我苹果。她还想问我要苹果呢。”佳佳的语气很肯定地抢着回答。

    “好吧。”无可奈何的老师又换了个说法,“你现在手上有一个苹果,你姐姐手上也有一个苹果。现在你俩手

    上一共有几个苹果?”

    “一个。”

    “那另一个苹果去哪儿了?”

    “我姐姐给吃掉了。她从来都是这样,上次她刚有一块蛋糕……”

    这位年轻的老师没等听完,早已气得说不出话来了。

    在这个故事中,由于听话者的理解无意背离了原意,从老师的角度看只能说是糊涂的胡搅蛮缠。

    不过,这个佳佳还是让人同情的。因为她的思维方式始终是以经验为基础的“意象—意象”的思维方

    式,而老师则是“意象—抽象”的思维方式。本来就是两条道上跑的车。这也就是为什么一些有多年小学教

    学经验的老师主张,学前孩子会计算并不重要,学前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应重于计算能力。

    [1]

    上述这些误解只是谬误或笑话,但如果听话者的理解故意背离了原意,就变成了恶意曲解,就是诡辩

    了:

    “工作的时候不准吸烟。”

    “所以我吸烟的时候不工作。”

    本来,第一句话中的“工作”是一个时段概念,而第二句话中的“工作”是一个动作概念,但答话者故意混

    淆,将“工作”的时段概念曲解为“工作”的动作概念,这就是在诡辩了。

    由于曲解是一种明显的故意行为,所以,听话者的曲解往往会招来说话者的讨厌和仇视。如“杨志卖

    刀”中泼皮牛二对“杀人不见血”这一“夸张”恶意曲解,非要杨志杀个人给他验证一下,其胡搅蛮缠的十足无

    赖嘴脸,逼得杨志最后不得不杀了他,以验证自己的话的确“说得不错”。

    【注释】

    [1] 参见《每日新报》2006年3月6日第19版专家系列答疑:“入学前逻辑思维能力重于计算能力。”我把你背出来

    ——真诚与强辩的区别

    有时候,一些特定的沟通交际行为所表达的是特定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在其他人看来似乎很荒

    谬,但由于它所表达的价值判断不一样,因此,它不仅不是诡辩,反而有许多可爱之处。例如:

    有个人为抄近道,从麦田里穿行,结果被麦田的主人发现。在被吆喝指责之后,这个人赶快往出走。

    但麦田主人越发生气了:“你还没踩够?站着别动!等我过去把你背出来。”

    [1]

    在上述笑话中,麦田主人以“耿直”的表达方式,真诚地反映了自己的价值判断。他是在真诚地“说理”。

    但许多诡辩却是在非常“有理性”地强辩了。

    某位匈牙利商人与我国一家制鞋企业签订了订购8万双鞋的合同。等货到开箱,这位匈牙利商人傻眼了:8万双

    鞋都是左脚。紧急追问后,鞋厂老板解释说:“汉语的‘双’就是两个。”无奈的匈牙利商人只得再订购了8诚

    然,“双”的确有“两个”的含义,但这个“双”是指与“单”相对的对称的“双”。作为量词,它则用于成对的

    东西。鞋厂老板只用“双”的“两个”含义,抹杀了“双”的“成对”含义,自以为得计地一下子又增加了8万双

    鞋的出口。

    某君一家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的“华东五市游”。按行前签订的合同,所住宾馆为三星级饭店。等到实际住下

    时,才发现这个三星级饭店远离市区,一到晚上,一家老小只能闷头待在这个“三星级饭店”里,计划中的夜逛闹

    市泡汤了。追问之下,旅行社的人振振有词地问道:“难道我们做错了吗?”

    还有的旅行社有“×日双飞游”项目,实际上是乘第一天的晚班夜航机去,乘最后一天的凌晨早班机回。实际

    上是将“×日双飞游”搞成了“×日减二双飞游”。若要对其讨个说法,旅行社的计算也并没有什么错误。

    这些“说理”似乎很“理性”,但明显是对理性判断的谬用,是在“有理性”地强辩着。这种强辩就是诡辩。

    这些诡辩的蔓延,无疑会使人际沟通变得困难,有时还会造成社会的诚信危机。如上述那位鞋厂老板

    自以为得计,但殊不知在如此移花接木的“解释”之下,诚信尽丧,以后的生意将再也没得做了。而其所损

    害的国家信用,更是无法弥补。至于如今那些故意模糊语言,设置陷阱的广告、合同,表面上所损害的是

    人们的消费心理,但其所造成的危害则是经济信用危机乃至社会信用危机。

    从人类思维发展史以及人类沟通交际的实际看,只要存在有思维交际,就一定会有正确的思维方法和

    不正确的思维方法。亚里士多德就曾说过:“关于论证,像别的东西一样,有真正的论证,也有像赝品那样

    的东西。”在这种赝品中就包含有诡辩。它表面上振振有词,似乎很有道理,实际上却是故意违反思维规律

    或思维规则而挖的一个思维的陷阱。认清这一点,对于我们在人际沟通中如何采取正确的策略应对各种诡

    辩,有着重要的意义。

    【注释】

    [1] 参见《万荣笑话集》,山西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到底能不能

    ——清楚的头脑

    我们小时候可能都曾有过类似如下的打嘴仗:

    “长大了,我要周游整个世界。”

    “你有那么多钱吗?”

    “有!”

    “没有!”

    “就有!”

    “就没有!”

    “没有我也能挣出那么多钱来。”

    “不能!”

    “能!”

    “就不能!”

    “就能!”……

    长大了,我们自然不会再计较这笔永远算不清的糊涂账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还能碰到更多

    的胡搅蛮缠、强词夺理。有时我们面对对方的那张“能把死人说活”的“好嘴”,气愤且又无奈地感到有点“秀

    才遇上兵,有理说不清”了。

    当我们碰到那些“真是气死人”的诡辩时,应该怎么办?

    其一,默默地忍受——你对!你对!

    其二,一逃了之——你行!你行!

    其三,那咱们就胡搅吧——要打架了。

    其四,有必要好好理论一番——讲讲道理。

    虽然中国古代的圣贤邓析曾经说过:“非所宜言,勿言;非所宜争,勿争。”(《邓析子·转辞》)“一声

    而非,驷马勿追;一言而急,驷马不及。故恶言不出口,苟语不留耳,此谓君子也。”(同上)孔子也认

    为,人的言语行为要符合“礼”,在言语交际活动中,不能有争强好胜的争执。因此,他要求“君子矜而不

    争”(《论语·卫灵公》),“君子无所争”(《论语·八佾》)。虽然荀子也曾经说过:“彼争者,均者之气

    也。”(《荀子·尧问》)并且告诫我们:“有争气者,勿与辩也。”(《荀子·劝学》)但是,正如黑格尔曾

    经指出的:“找岔子要比理解肯定的东西容易。”

    [1]

    为了保证人际沟通的正常进行,不到万不得已的地步,我们还是应该对这种“找岔子”理论一番。

    当然,这种“理论一番”并不是斗气,而是真正的讲道理。因此,对于上述“真是气死人”之后的四种选

    择,我们恐怕不能一味地为避免无谓的争吵而采取“不妨姑息”的温情主义。虽然有时“沉默是金”,但为了保

    证人际沟通的正常进行,更多的时候应该是“雄辩是金”“该出手时就出手”。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对方的“不屑”探个究竟。而这需要我们有必备的知识,以保证我们有清楚的头

    脑,从而在“辩而不争”(《荀子·不苟》)的谈说论辩过程中,以“告之示之”(《荀子·荣辱》)的说理方

    式,以“言必当理”(《荀子·儒效》)的说理内容,分析诡辩、清除诡辩。这也符合孔子所说的:“可与言而

    不与之言,失人;不可与言而与之言,失言。智者不失人,亦不失言。”(《论语·卫灵公》)在人际沟通的

    交际场中,对待同一个问题,不同的知识水平、思想观点、社会经历,会给予人们不同的认识角度和主观

    态度。也正是因为这种不一致,人们才需要沟通。

    为了保证沟通的正常进行,必定要求有一个“共许”的思维接口,从而使人们的对话成为可能,从而促进相互沟通。虽然服从这个“共许”,有时未必是自觉的或自愿的,但却是现实的。这种现实性就在于它是

    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规范人们正确思维的强约束。这种强约束不但体现了人类的逻辑精神,同时还体现

    了人类的伦理精神。

    【注释】

    [1]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59页。1+1等于几

    ——健康的心态

    有人问我们一个大哲学家、数学家罗素曾经问过的问题:“1+1等于几?”

    既然是罗素提出的问题,由于其思想深邃,思维方式一定与常人迥然不同,提出的问题一定有无限奥

    秘,我们自然也不能用常人的思维方式来考虑。于是我们想来想去,在什么情况下,1+1等于虚无;在什么

    情况下,1+1等于1;在什么情况下,1+1等于无限;在什么情况下,1+1等于力量;在什么情况下,1+1等于

    友谊;在什么情况下,1+1等于爱情;在什么情况下,1+1等于永恒……反正,我们不能“愚蠢”地想到1+1会

    等于2。

    1+1等于2,这应该是千古不变的真理。可为什么我们在这些真理面前,却要绕来绕去想那些不着边际

    的答案呢?实在是因为我们在“崇拜权威”的心态支配下,忘记了真理是人们的认识、意识对客观事物及其

    规律性的正确反映,是人们的认识、意识中包含的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性相一致的内容。这种唯权威是从

    的心态,使我们清醒的头脑再度糊涂起来,如同中世纪的那个经院哲学家一样,坚定不移地信奉亚里士多

    德曾经认定的“人的神经会合于心脏”观点。当他被一个解剖家请去参观人体解剖,并亲眼看到人的神经确

    实在大脑中会合时,仍然要说“假如亚里士多德的著作里没有说神经是从心脏中产生出来的,那我一定会承

    认这是真理了”。

    在现实的人际沟通中,人微言轻的现象并未绝迹,在“权威”的“马首”下,许多人把自己无限地边缘化

    了,从而使自己处在一个不平等的论辩角色上,深怕贻笑大方。

    进化心理学的研究结果表明,识破骗局、避免被愚弄上当,是人类最强烈的心理感情之一。因此,在

    现实的人际沟通中,为了对付诡辩及谬误,我们不但要有清醒的头脑,而且还要有健康的心态。只要对方

    故意违反逻辑,那就是诡辩,那就要义不容辞地驳斥他。罗素说得好,1+1等于2,这是千古不变的真理,而对于真理,我们没有什么可犹豫和顾忌的。磨刀不误砍柴工

    ——掌握必备的逻辑思维知识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健康的心态需要稳定的心理基础,而清楚的头脑则需要一定的知识准备

    了。

    邻居家通宵达旦地打麻将,你实在忍不住,上门讨个说法:

    “你们这样通宵达旦、吵吵嚷嚷地打麻将,影响别人休息。”

    “影响别人,又不影响你。”

    “怎么不影响,你们深更半夜还在吵吵嚷嚷,吵得人睡不着觉。”

    “你们家孩子能不能不在深更半夜哭?也吵得人睡不着觉。还有你们家厕所的水管流水声特别大,你们家能不

    能把厕所关上?”

    真可谓尖牙利齿。为了痛痛快快地破斥这类思辨的把戏、语言的诈骗,我们唯有保持清醒的头脑、健

    康的心态和敏锐的洞察力,才能不被其所蒙蔽。

    什么叫作“清楚的头脑”?就是“思想要确定”,要善于合乎逻辑地思考问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用思想

    的首尾一贯性去帮助还不充分的知识”。

    [1]

    至于如何“思想要确定”,从而保持“清楚的头脑”,逻辑学是最基本的知识。关于这一点,黑格尔曾有言

    在先:“从事这种形式逻辑的研究,无疑有其用处,可以借此使人头脑清楚。”

    [2]

    当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了正确地认识世界、正确地进行沟通交际,就要对自身的认识能力——思

    维进行研究了。因此,许多学科都在研究思维,如哲学、心理学、逻辑学等。

    但哲学是从认识论角度,也就是从人类认识的来源以及认识发展过程的角度来研究思维的,如认识发

    展的过程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途径是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等。心理学则是把思维作为一种

    心理活动,探讨思维发生、发展的过程、机制和规律。普通逻辑学只研究思维形式、思维规律。

    由于人际沟通中最基本的思维方式是逻辑思维方式,而作为思维的陷阱——诡辩,更多是违反了逻辑

    思维的基本规律和规则,所以,为了更清醒地认识诡辩、破斥诡辩,逻辑思维的基本知识,是我们必备的

    最基本的思维知识。

    (1)什么是逻辑?

    逻辑是关于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

    (2)什么是思维?

    思维是认识的理性阶段,它是一个对感性认识进行加工,进而把握事物本质,形成概念、判断、推理

    的理性认识过程。

    人们对于世界的认识,是一个从感性到理性的过程。在这个形成思维的过程中,思维具有哪些特点

    呢?

    第一,具有间接性。思维只有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才能实现。

    第二,具有抽象性。思维是人们在反映客观事物时,舍弃了非本质的东西,抽取其本质东西的认识过

    程。古希腊曾有人给“人”下定义:“人是两足直立的无羽毛的动物。”由于这个关于“人”的定义并没有抽象

    出“人”的本质,因此,有人把一只拔光了毛的鸡扔到这个人的面前说:“给,这就是你说的人。”我们不能说

    第二个人在诡辩,只能说第一个人的思维认识不具有抽象性。

    第三,具有概括性。思维是通过抽象从部分认识对象中得到本质的认识,推广到这一类事物全体的过

    程,思维表达的是事物的具有本质意义的抽象属性。例如,历史上不同的学科曾给“人”下过不同的定义,有几十种之多。但无论哪一个学科的定义,都可以推广到人类的全体。第四,思维需要借助语言来实现。人们是用语言进行沟通交际的,语言是思维的物质外壳,思维是语

    言的思想内容。没有语言,人们相互之间的沟通就只能比比画画地互相猜来猜去;没有思维,人们相互之

    间的沟通就变成牛吼了。

    (3)什么是思维形式?

    思维形式是思维内容的一般形式结构。

    任何事物都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思维也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其思维内容就是反映到人们思维中的

    客观对象;其思维形式就是思维内容的一般形式结构。也即,不同思维内容所包含的具有某种相同逻辑性

    质的组成部分之间的一般联结方式。它的表现形式是:

    第一,思维形式是一种“样式”,是贯穿于一切具体思维内容中的形式结构。它是判断或推理共同具有

    的思维“样式”,由变项和常项组成。

    第二,思维形式是从具体思维内容中抽取出来的,是判断或推理共同具有的,都是由变项和常项组

    成。

    例如,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曾经说过:“未经思考的人生是不值得过的。”现在思考了:值不值得

    过?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学园挂有一块牌子:“不懂几何者不得入内。”现在来了几个懂几何者,让不让

    进?

    中国古代圣贤孔子曾经说过:“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

    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措手足。”现在名正了,是否民就“有措手足”?

    游泳池前也挂有一块牌子:不会游泳者不得入内。现在来了几个会游泳者,让不让进?

    《刑法》上有一条:如果被教唆者没有犯教唆者所唆使的犯罪,那教唆者可以轻罪责。现在如果被教

    唆者犯有教唆者所唆使的犯罪,那么,教唆者将怎样?

    上述的语言,尽管具体思维内容不一样,但如果从中抽取出思维形式,它们都具有一个固定的具有相

    对独立性的思维形式:

    只有p才q(p←q)

    或:如果不……则不……(-

    p-

    q)

    这就使我们有可能学习并掌握这种思维形式的逻辑特征,即它在何种情况下具有何种真假值或不确定

    值。从而以形见理,对上述推理很快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来。如果还觉得抽象,我们就再举一个生活中的

    例子。

    不生病就不会发烧。现在生病了,发烧还是没发烧?

    思维内容不一样,但思维形式与上述提问是一样的。因此,由其“形同”而“理同”,上述问题就好理解

    了,因为思维的“共许”是“强约束”。如下例子:

    有位大胆的姑娘,下夜班回家,发现后面有个人老是紧跟着。姑娘快走,这人也快走;姑娘慢走,这人也慢

    走。于是姑娘跑到路边一个公墓里,往一个墓座上一躺:“这下总算到家了。”那人被吓跑了。后来又出现过一次

    类似的场景,姑娘又重演一幕“这下总算到家了”。后面紧跟的那位很高兴,也往旁边的墓座上一躺:“哈哈,原

    来咱们是邻居。”这次姑娘吓跑了。

    前后两次的“被吓跑”,就是两人都服从了思维的“共许”: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只有p才q)推理的肯定后

    件就要肯定前件。

    (4)什么是思维形式的规律?

    思维形式的规律是思维内容的一般结构的规律。即用概念组成判断和用判断组成推理的规律。它是客

    观事物确定性的规律在思维形式中的反映。

    思维形式的规律有四个,它们分别有不同的基本内容和逻辑要求。

    第一,同一律。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都必须与自身保持一致。它要求必须保持思维的确定

    性,亦即每一个概念或判断必须保持自身的统一。否则将犯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的错误。

    第二,矛盾律。同一思维过程中,互相否定的思想不可能都是真的,其中必有一个是假的。它从反面

    要求思想必须首尾一贯,不能对相互否定的思想同时加以肯定,否则将犯自相矛盾的错误。

    第三,排中律。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不可能都是假的,其中必有一个是真的。

    它进一步要求不允许对相互否定的思想同时加以否定,否则将犯模棱两可的错误。

    第四,充足理由律。在论断过程中,任何一个论断被确定为真的,必须具有充足理由。它要求在一个

    论证中,理由必须真实,理由与推断之间要有必然的联系,否则将犯虚假理由或推不出原因的错误。

    思维规律的基本内容和它的逻辑要求之间有其内在的联系。思维规律的基本内容是指思维规律自身的

    客观内容在思维中的反映。思维规律的逻辑要求是人们根据这些思维规律的内容为保证思维的正确性而提

    出的。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思维规律的内容体现了思维规律本身的客观性、必然性,它是不以人们

    的意志为转移的,不管人们愿意不愿意,在人们进行思维的过程中,它总是起作用的;而思维规律的要

    求,人们可以遵守它,也可以违反它。

    思维规律对人们如何运用思维形式进行思维提出了要求。符合要求、遵守规律的思维才是正确的思

    维。不符合要求、不遵守规律的思维即为错误的思维,其中即包括了诡辩。

    因此,思维规律的作用即在于:它是保证思维形式的正确性所必须遵守的最起码的思维法则;它是从

    正确的逻辑思维形式中总结概括出来的,对各类逻辑形式的正确运用,都带有普遍性的意义;它保证思维

    过程的确定性(同一律的要求)、一贯性(矛盾律的要求)、明确性(排中律的要求)、论证性(充足理

    由律的要求)。

    思维规律的特点有两个:一是强制性,任何正确的思维过程都必须遵守;二是规范性,凡是符合思维

    规律的思维过程就是正确的,反之,则是错误的。

    我们之所以有必要学习、掌握逻辑学知识。是因为,人们即使没有系统学习逻辑学也在使用逻辑,但

    这种“使用”更多的是依赖于现实生活中从小至大积累起来的“逻辑感觉”。因此,这种“使用”就有正确和错误

    的区别;对思维规律、规则也有遵守和违反的不同。又由于思维形式与思维规律具有相对独立性,我们能

    够将它从不同的具体思维内容中抽取出来,使它暂时脱离思维内容,并对它进行专门的学习,从而分清正

    确的思维和错误的思维。因此,学习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的基本知识,亦即系统学习具有基础性、工具

    性、全人类性性质的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就可以在“法的意识”下,培养我们认识世界的方法;提高沟通交

    际的能力;识别、反驳错误的认识或诡辩;培养逻辑精神。从而把日常生活中积累起来的逻辑感觉,从“熟

    知的东西”变为“认识的东西”;从而使自己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更加有逻辑;从而将“自发的逻辑感觉”培养

    成为“自觉的逻辑意识”,并通过“自为的逻辑训练”,将逻辑感觉、逻辑意识升华为一种“自由的逻辑精神”,使之成为一种时刻用逻辑思考的习惯。这就是逻辑思维素质。它对于我们希望清楚地论证什么或反驳什么

    是时刻有用、永伴一生的。

    例如,前些年,有一本书叫《河南人惹谁了》。其中有一段“你真的了解河南吗?”大意为,有个搞营销的人

    在河南受尽了不公平的待遇,因此在网上发了一篇针对河南人的帖子:“朋友,你去过河南吗?如果你来过河南,我奉劝你不要再来;如果你没有来过,告诉你最好不来……”本书作者大为不平,便开始告诉人们如何“了解真正

    的河南,了解真正的河南人”:

    “如果你有机会踏上河南的土地,我劝你最好选在秋末冬初的时节,因为那个时候庄稼已经收割,绿叶已经褪

    尽,你眼里的河南才是裸露的真实的河南。

    “在你看到河南平原上一望无际的黄土的时候,不管你是北方人还是南方人,是移民新疆或是迁徙福建,你都

    应该想到——你的先祖曾经用这块土地上收获的粮食养育过你们这些儿孙,你的祖辈曾经用这里成片的森林燃起篝

    火来铸犁铸剑,你的父辈就是在这片土地上为了你的今天拼死一战。

    “在你看到那浊浪翻卷的黄河水滚滚东去的时候,不管你是年轻人还是老年人,是嫁作了老乡的儿媳还是客居

    中原,你也应该想想那单薄的渡船里是否还有你父亲北上讨生时留下的风尘?那碗你现在连看也不愿看一眼的黄河

    水——半碗是你身上的筋骨,半碗是中原身上的血汗。这才是真正的河南。”

    作者在那封帖子之后,又加发了一封这样的帖子:

    “朋友,你去过河南吗?你了解河南人吗?如果你来过,河南人欢迎你再来;如果你没有来过,告诉你最好来

    看一看。”

    看了这篇反驳,人们能够得出什么结论?

    首先,诋毁河南人的那封帖子:“你去过河南吗?如果你来过河南……如果你没有来过……”“去”和“来”在这封帖子中,作为言语行为的主体,有确切的含义,作为外地人,他应始终使用“去”。但

    由于他“来”“去”不分,所以他的角色地位让人心存疑问:“你到底是什么地方的人?”

    同样,为河南人辩护的那封帖子也是如此:“你去过河南吗?如果你来过……如果你没有来过……”

    作为辩护的言语行为的主体,辩护人要么是作为其他地方的人为河南人打抱不平,要么是作为河南人

    而为家乡人辩护。但由于他也是“来”“去”不分,所以他的角色地位也让人心存疑问:“你到底是什么地方的

    人?”

    因此,由于概念不清楚,这个辩护不得要领。此其一。

    其二,我如何“了解真正的河南人”?通过这满篇的富于感情色彩的历史描述和情景描述,我们能够做

    到这一点吗?这通篇的诗意与作者的论证有什么必然的联系?显然,论证没有相关性。因此,这篇辩护文

    章虽文学色彩浓郁,但论证性不强,偏离了辩护的主题。

    总之,为了分析、清除诡辩或谬误,我们必须要掌握必备的逻辑思维知识,这样我们才可能在任何一

    个分析论证中,使思维的线索缀满“逻辑”的花结。当然,为了更好地辨明诡辩,清除诡辩或谬论,除最基

    本的普通逻辑的思维知识外,我们还需要掌握一些辩证逻辑的知识、语言逻辑的知识、批判性思维的知

    识、心理学的知识等。

    但是,在这些庞大的思维科学体系面前,如何学好却又有一个方法论的问题,这就是如何掌握学习思

    维科学的要领。唐代学者韩愈曾经说过:“记事者必提其要。”明代学者陈献章则说过:“学贵有疑。小疑则

    小进,大疑则大进。疑者,觉悟之机也。一番觉悟,一番长进。”

    为了“若挈裘领,诎五指而顿之,顺者不可胜数也”(《荀子·劝学》),我们认为,逻辑思维的要领,就是“思想要确定”;辩证思维的要领,就是“思想要具体”;批判性思维的要领,就是“思想须质疑”。如果我

    们能够通过掌握这些要领,继而掌握并熟练运用思维科学的知识,我们就能够以“利其器”而“善其事”。

    【注释】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59页。

    [2] 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73页。邪说不能乱—了解诡辩的目的

    某君一天到晚在家弹钢琴,邻居们终日困囿在永无尽头的“音乐”声中。在劝说无望之下,集体将其告上法

    庭。在法庭辩护时,此人振振有词地说:“我有义务培养他们高雅音乐的情操。”由于当时没有相关的法律,大家

    只能进行庭下和解。然而一出法院大门,此人直奔回家,又一口气弹到深更半夜。

    “凡事都应该有个限度,这是做人的道理和责任。”“任何个人的行为都应该有一个符合社会公德的标

    准。”……诸如此类的驳斥,我们也许能举出许多来。但这许多驳斥的话大多是在时过境迁之后才想出来

    的,更多的情况却是,面对那些诡辩,当事人却只能瞠目结舌。义愤填膺的我们,连“上门砸烂他的钢

    琴”的心思都有。这正是“真是气死人”之后的又一种苦恼。

    但如果我们有了充足的思维科学的知识,我们就大可不必为“干气没话说”而苦恼,也不必为这种“恨不

    能……”而琢磨什么情绪化的极端想法,更不必为那些颇具迷惑性的言辞感到疑惑了。我们完全可以“君子

    动口不动手”,应对于当对之时,用正确的思维来破斥诸如此类的诡辩,并且辩必当理,以理服人。

    基于此,我们了解、认识诡辩的目的就在于:

    第一,为了有效地同诡辩做斗争。诡辩是思维的陷阱,它阻碍着人际沟通正常、顺利、有效地进行。

    但诡辩又因其“貌似有理”,使得它比一般的“无理搅三分”更让人难以识别。基于此,我们在掌握了正确思维

    的知识之后,就可以以这些知识为利器,系统地分析诡辩。也只有当我们真正做到“知己知彼”之后,才能

    在与各种诡辩的斗争中“恢恢乎其于游刃必有余地矣”,真正做到“百战不殆”,以“猛士如云唱大风”的气概,揭露诡辩,破斥诡辩,清除诡辩。

    第二,增强自己正确思维的能力。破斥诡辩的过程,同时也是增强自己正确思维能力的过程。因此,知晓了诡辩“是什么”和“为什么”,我们就可以在人际沟通中,保持“清楚的头脑”,以批判性思维为前导,将

    自己自发的逻辑感觉,培养、锻造为自觉的逻辑意识,并经过自为的思维训练,将自觉遵守的思维规律和

    规则的意识和素质升华为一种自由的逻辑精神。

    第三,“邪说不能乱”。破斥诡辩的过程,也是一个“邪说不能乱”(《荀子·正名》)的过程。而这个过

    程所指向的最终目的即在于,“我们就可以在思想上得到真理而在行动上得到自由”

    [1]

    ,从而保证所有的人

    际沟通正常有效地进行。

    自古至今,只要有思维,那些诡辩或谬误就会瓜瓞连绵。手持“利斧”,面对诡辩,“天地其壮乎”!

    【注释】

    [1] 培根:《新工具》,《十六—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第47页。03 第三部分

    洞烛玄机

    ——诡辩的种种手法

    诚如前述,诡辩是在谈说论辩的过程中,诡辩者为了维护自己的虚假论断或反对别人的真实论断,故意

    违反逻辑论证或各项规则所采取的种种“总是有理”的错误论证方法。为了辨识这些诡辩是如何构设语言

    陷阱的,我们有必要对诡辩的种种手法进行一些简单的剖析,以洞烛其玄机。百般抵赖

    ——否认事实的诡辩(一)

    “就不是!就不是!就不是!”

    这是自古以来幼稚型强辩的最典型话语。这种话语,如果不自觉地没有意识到,则可以作为一个笑

    谈。如《百喻经》中有这么一则故事:

    有许多人坐在一间屋子里,谈论某人的品行。其中有一个人说:“这个人其他方面都不坏,只有两样不好。一

    是喜欢发怒,二是做事鲁莽。”不料此人正好经过门外,听到这话,勃然大怒,一脚踢进门去,挥拳便打那个说话

    的人,嘴里还叫道:“我到底什么时候喜欢发怒?什么时候做事鲁莽?”别的人都说道:“过去且不说了,现在不

    就证明了吗?”

    俗话说:事实胜于雄辩。在这里,事实奏了“立刻证明”的奇效。

    但是,如果是“故意没有意识到”,用各种各样的谎言或狡辩否认所犯过失或罪行,就是百般抵赖的诡

    辩了。然而直到今天,这种百般抵赖的“就不是”的诡辩话语,仍未绝迹。强词夺理

    ——否认事实的诡辩(二)

    如果说“百般抵赖”是幼稚型的“就不是”诡辩手法,那么,“强词夺理”则是以“说理”的形式,把无理的说

    成有理。这是一种公然不顾最起码的常识、事实和道德,扯野撒泼的诡辩手法。

    如当年阿Q翻墙进尼姑庵偷萝卜,被老尼姑当场捉住后,阿Q就是死不认账。当老尼姑指着阿Q的衣兜

    问:“这不是?”阿Q就理直气壮地说:“这是你的?你能叫它,它答应你吗?”

    现如今,类似这种“说理”可谓是不绝于耳。

    例如,如今就有人振振有词:“我买盗版盘是因为穷。”

    这个诡辩同“我抢劫杀人是因为穷”有什么两样?在此荒谬的因果关系面前,“月黑风高夜”真乃“杀人放

    火天”的“天赐良机”。

    俗话说,“盗贼也有三分理”。但是,这些现代的强词夺理,不但违反了逻辑的规则,还违反了任何社

    会都应该具有的社会公德。信口雌黄

    ——歪曲事实的诡辩

    虽然事实胜于雄辩,但在诡辩者那里,当事实不容否认时,事实也可以变成一个任意捏搓的面团,这

    就是信口雌黄。雌黄又叫鸡冠石,是一种矿物,呈黄褐色。古代写字用黄纸,写错了就用雌黄涂改。信口

    雌黄就是无视事实,随口乱说的诡辩。

    如隋代笑话集《启颜录》中有一则“无一无二”的故事:

    北齐高祖的时候,有一个高僧叫大德法师,很是善于诡辩。有一次高祖叫他坐在高座上给大家讲道。大德法师

    立了一个“无一无二”的论题。当时很多著名的儒生学士都没有驳倒他。高祖听说有一个叫石动筒的,也很善于论

    辩,于是叫人把他找来驳这个法师。石动筒来了后,问法师:“看弟子有几只脚?”法师说:“两只脚。”石动筒

    又一脚向后,一脚独立,问法师:“再看弟子有几只脚?”法师说:“一只脚。”石动筒说:“刚才是两只脚,现

    在又是一只脚,怎么能说无一无二呢?”大德法师立即回答:“如果说两只脚是真的,就不应有一只脚;如果说有

    一只脚,那明明有两只脚就不是真的了。”

    真是一张好嘴呀!但总让人觉得别扭。问题到底出在哪儿呢?结合上例“百般抵赖”的诡辩,我们试分

    析之,并佐以现代信口雌黄的诡辩实例。

    人们在人际沟通中,总是相互传递着某种信息,或是讨论着某个问题。这种讨论问题的过程,就是一

    个论证的过程。一个完整的论证过程,是所有思维形式的综合运用,它必然由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组

    成。

    论题是真实性或虚假性需要确定的判断,它所要回答或明确的是:“证明什么或反驳什么”,即“要说明

    什么”。一般来讲,论题分为两类:一类是科学上已知为真的判断,一类是真实性需要检验的判断。比如辩

    论赛的正题和反题。诡辩者强行论证为“真”的论题,一般都表现为虚假判断,我们将它称作“并不成立的虚

    假论题”,如本例中的“无一无二”,就是不顾事实的虚假判断。

    论据是用来确定论题的真实性或虚假性的已知为真的判断,是一个论证的根据。它所要回答的是“用什

    么来证明或反驳”,即“用什么来说明”。论据一般也有两类:一类是已经确认为真的事实情况,一类是科学

    的定义、公理、定理。

    论证方式是论题与论据之间的联系方式,它所要回答的是“怎样用论据来论证论题”,即“怎样说明”。一

    个完整的论证,必须要有论题和论据之间的逻辑联系,这样才能以真实的论据,逻辑地确定论题的真或

    假。又由于,在一个论证过程中,论题和论据之间的联系总是借助于一定的推理方式来实现。所以,所谓

    的论证方式,就是论证中使用的推理方式。

    既然一个论证过程必然由论题、论据、论证方式组成,那么,一个正确的论证也必须要遵守有关论

    题、论据、论证方式的规则。

    关于论题的规则,一是论题必须明确。如果论题不明确,就无法找到适当的论据与正确的论证方式对

    它进行论证,别人也不知道你要说什么。违反这条规则,就要犯“论题不明”的逻辑错误。二是论题必须保

    持同一。这是强调在一个论证中,必须围绕同一个论题展开论证。违反这条规则,就要犯“偷换论题”或“混

    淆论题”的逻辑错误。

    关于论据的规则,一是论据必须真实。如果论据虚假,论题的真实性或虚假性将无从证明。违反这条

    规则,就要犯“虚假理由”的逻辑错误。二是论据的真实性不能依靠论题来证明。这是因为,一个论题的真

    实性是由论据推出来的。论据本身的真实性应当是确定无疑的。如果论据的真实性还要反过来依靠论题来

    论证,那么就扯来扯去,谁也说不清了。违反这条规则,就要犯“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

    关于论证方式的规则,论证必须遵守各种推理形式的逻辑规则。如果论题与论据之间没有一定的逻辑

    联系,它们各自仍然是散在地上的一堆石头,构不成一个完整的论证链。违反这条规则,就要犯“推不

    出”的逻辑错误。

    又按逻辑推理的要求,前提真实和形式正确是一个正确推理的两个必要条件。因此,作为其真实性或

    虚假性需要确定的判断(论题),如果它是真实的,它总会通过真实的论据和正确的论证方式得到证明;但是,如果一个论题是虚假的,却想通过证明的方法“论证”出它是“真的”,就只能借助于虚假的论据或违反

    思维形式、思维规律要求的诡辩方法来强词夺理了。因为,一般而言,虚假的论题总是与虚假的论据或错

    误的论证方式形影不离。

    在“无一无二”的证明中,其一,诡辩者的论据——“如果说两只脚是真的,就不应有一只脚;如果说有

    一只脚,那明明有两只脚就不是真的了”,就是无视“已经确认为真的事实情况”的虚假论据。其二,在其论

    证方式上,“如果说两只脚是真的,就不应有一只脚”的证明,只能得出“无二”的结论;“如果说有一只脚,那明明有两只脚就不是真的”的说明,只能得出“无一”的结论。这两个结论实际上是相互对立的一对反对判

    断,如果把这两个结论合为“无一无二”的总结论,就是在肯定一个思想的同时又否定这个思想的自相矛盾

    了。而这也恰好违反了前述思维规律中矛盾律的逻辑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思想及其否定不

    可能都是真的,其中必有一个是假的。”

    对付这些诡辩,我们也只能以列宁所说的“不仅是‘胜于雄辩的东西’,而且是证据确凿的东西”的事实来

    直接指出它不符合事实,是个假判断。这也就是在“无一无二”的笑话中,当石动筒看他还在诡辩,就又紧

    紧地逼问道:“弟子听说,一个天上不会有两个日头,一个国家不能有两个皇帝,你还能说‘无一’吗?卜有

    乾坤,天有日月,皇后配天子,这就是二人,你还能说‘无二’吗?”在事实面前,大德法师只能嘿嘿一笑,不好再说什么了。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歪曲事实的诡辩也是屡见不鲜的。

    在一次男子体操单杠比赛中,一位运动员比赛结束后,现场四个裁判共同打出了9.800的分数。但裁判长在打分

    的电脑前一阵“忙活”,屏幕上显示的最后得分竟然成了9.775分。原来裁判长将其中一位裁判打的分数私自改成

    9.750分。

    按单杠比赛的基本裁判规则,只有裁判打分的分数差别超过规定范围(正负0.1)时才可以由裁判长改变分

    数。既然四个裁判打的分数都一样,就没有理由改变分数,所以这个裁判长改变分数的判断没有任何根据。看到此

    情况的体操裁判委员会主席立即对这种肆意歪曲事实的行为进行了痛斥,并怒摔红牌。那位裁判长也自觉理亏,当

    即又把分数改回到9.800分。假痴不癫

    ——模糊概念的诡辩

    所谓假痴不癫,是指假装痴呆,以掩饰自己真实的思想和行为。在诡辩手法中,假痴不癫指故意模糊

    概念的确定性。

    有个已经形成某种格式化的古代诡辩故事:

    有个人到一家新开张的布店里要买两匹布,挑好之后问多少钱。店主说:“开张大喜,今天只收半价。”于是

    这个人还给店主一匹布,拿起另外一匹布便走。店主急忙说:“先生还没付钱呢。”这个人却说:“不是已经给你

    了吗?”店主莫名其妙地说:“没有啊。”此人大怒:“真是个奸商,我买你两匹布,你说只收半价。我已经把一

    匹布折合一半的价钱给你了,你怎么还要钱?”

    在“两匹布的半价等于一匹布”的诡辩中,“两匹布的半价等于一匹布”似乎很“有理”。其实,这是诡辩者

    故意用模糊的概念混淆了视听。

    “布匹”和“布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匹布是两匹布的一半,但却不是两匹布的布价的一半。但这个诡

    辩者却将半价、全价问题搅和在同一个言语活动中,故意模糊了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就使得人们虽总感

    到“这件事有问题”,却又一时说不出问题出在哪儿。这时不妨换算一下:假定两匹布值20块钱,一匹布值

    10块钱。如果是半价,那么两匹布就只值10块钱,一匹布也只值5块钱。而5块钱是不能抵消两匹布的半价

    10块钱的。亦即,如果这个诡辩者的论证成立,岂不是要闹半价卖出全价退货的笑话了?

    所谓模糊概念,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由于认识不清,无意识地、不自觉地把本应具有确定含义的某

    一概念搞得不知所云。而上述这个笑话之所以是诡辩,就是因为诡辩者装疯卖傻地故意模糊了概念。

    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它是思维的最小单位,是构成判断和推理的细胞。任何一个概

    念,作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成果,都有质和量的两个方面,概念的“质”是指概念的内涵,它是反映到概念

    中的对象的本质属性(通俗地讲:这个概念的含义是什么);概念的“量”是指概念的外延,它是概念所反

    映的对象的总和(通俗地讲:这个概念所指的对象有哪些)。虽然概念是一定时期内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

    展水平的认识成果,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和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人们可以通过认识某一事物的另一方面的

    或者是更多的本质属性,形成不同的概念(如原子、中子、粒子等),或者将某一概念的外延扩大或缩

    小。因此,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有其确定性和灵活性。

    其确定性是指,不管人们在什么时候、以什么角度来认识概念,在一定的条件下(确定的时间、确定

    的空间内),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是确定的,都确有所指。这样,概念之间才能相互区别,人们的思想交

    流才能有所确定。概念的确定性决定了概念不能模糊、不能随便替换,也不能任意相互混淆。

    其灵活性是指,虽然概念是对象本质属性的反映,是人们的认识形式。但是,客观事物是发展变化

    的,人们的认识也是不断深化的,因此,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会相应发生变化。这就是概念的灵活性。

    尽管概念有其灵活性,但是,在一个确定的言语活动中,亦即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概念必须保持它确

    定的内涵和外延,不能任意变换。这是正确思维和正常人际沟通时的重要条件之一。可以说,思维要确定

    的首要表现,就是概念的确定性。如果不如此,我们在人际沟通中,就会从一开始就陷入不知所指的思维

    混乱中,沟通交际也就不可能了。

    例如,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为了消除在恐怖主义问题上的双重标准,就在强调反对一切形式恐怖主

    义的同时,主张应明确恐怖主义的定义。而这正是概念确定性的要求,对于当今世界同心协力打击恐怖主

    义是极为重要的。

    又如,据某节目曝光,某大学体育学院康复专业的毕业证,在国内不被承认。但学校有关领导却辩解

    说:“这个毕业证在英联邦国家得到承认。”这就模糊了概念内涵与外延的确定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在中国

    大学培养的中国学生,对其所颁发的毕业证,首先必须考虑的是它在中国是否有意义。

    又如,本书第二部分中“真诚与强辩的区别”一节中所述“华东五市游”的诡辩中,诡辩者也是故意模糊

    了“市区”与“郊区”的区别,将“郊区的三星级饭店”等同于“三星级饭店”,从而使打算夜晚在“市区的三星级

    饭店”附近购物的旅游者只能在“郊区的三星级饭店”里遥望星空。又如,我们在第一部分“明明白白的糊涂”一节中所举的“买一送一”。其实,“买一送一”中的第二

    个“一”,其所指涉的有两种情况:一是买一件某商品,送一件同样的商品;二是买一件某商品,送一件价

    格低许多的商品。许多消费者的第一感觉是第一种情况,马上“恨不能……”而商家也正是利用这种“模糊”,诱导了消费者的第一种感觉,自己则是在做第二种解释。另外,即使是第二种情况,商家也往往将两件的

    价格算到了第一件上,所“送”的第二件商品,仍然是顾客自己花钱买的。如今的许多霸王条款一般都是这

    样来的。

    对于这类诡辩,我们一定要追问:“你使用的这个概念究竟是什么意思?”这样,才能破斥诡辩者故意

    模糊概念的诡辩伎俩。浑水摸鱼

    ——混淆概念的诡辩

    浑水摸鱼,是指在浑浊的水中摸鱼。比喻趁混乱时机捞取好处。用在诡辩手法上,则是恶意混淆概

    念,从而达到诡辩者自己的某种目的。

    我们曾举过古希腊诡辩家欧布里德的“你头上有角”的诡辩:

    你没有失去的东西,就还在你那里;你没有失去角,所以,你就是有角的人。

    这就是混淆概念的诡辩。

    所谓混淆概念,是指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把有某些联系或有某些表面相似之处的不同概念,当作相

    同的概念来使用;或者是把同一个概念在不同的含义下使用。在上述这个诡辩中,“你没有失去的东西”虽

    然在字面上相同,但其所表达的实质含义却不同,它既可以指“原来有这种东西”,又可以指“原来没有的东

    西”。原来没有的东西无所谓“失去”。但欧布里德正是利用了这种字面上的相同,花言巧语地故意混同了这

    些有某些联系或有某些表面相似之处的不同概念,从而陷对方于窘迫之中。

    在今天,这种故意混淆概念,挖掘文字陷阱的浑水摸鱼也是时有所闻的。

    某人在家具商场看中了一件家具,按约定向商家交了200元订金,而商场却在相关票据上将“订金”改为“定

    金”。后来这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不打算购买这件家具了,便要求商场退还200元订金。但商场却以《合同法》的有

    关规定为由,不予退款。此时,这个人才意识到当初商场将“订金”改写为“定金”就是为了扣住这200元钱。

    又有一人看中了某房地产公司正在建设中的房子,于是与该公司签订了认购书,并交付了3万元定金。但在认

    购书及收款收据中被该公司均写成了“订金”。后该公司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导致工程停工,房子无法交付。此人便

    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而该公司认为3万元是订金,不能适用定金规则,仅同意原数返还。于是这个人将该公

    司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将该3万元冠名为“订金”,并且认购书和收据中均无对符合定金特性的定金

    罚则的约定,因此不能适用于特定的定金规则。于是判决该公司返还3万元并承担该款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据工商部门、“消协”等有关人士介绍,目前像这种商家利用人们对“定金”“订金”的差别不甚了解而将消

    费者诱入文字陷阱的事例并不鲜见。

    从概念的确定性角度讲,“定金”与“订金”是两个表面相似但内涵完全不同的概念。“定金”是“当事人一

    方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在应给付数额内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形式”。作为法律规定

    的履行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给付定金的一方履行约定的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不履行约定

    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的内

    涵则是预付款,它不受法律的制约,消费者交付订金后,有权要求返还,若商家违约,只需退还订金而无

    须做出赔偿。因此,它没有“定金”的功能,一旦违约,不能适用定金规则进行处理,只能按照预付款的规

    则进行处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押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

    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随着人们相互之间经济活动的大量增加,“定金”与“订金”的概念正日益走进老百姓生活中。但上述那些

    故意把有某些联系或有某些表面相似之处的不同概念混同,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随意改变的行径,不是

    浑水摸鱼的诡辩又是什么?对于这类诡辩,我们唯有在明确了各种概念确定的内涵之后,才不至于落入这

    种文字陷阱。例如,在物品的交易中,交付定金前,应当谈好预售合同的主要内容,并取得预售方的书面

    承诺,否则将来因合同规定发生冲突,不能实现交易行为时,会给预售方留下没收定金的口实。如果上述

    条件不能达成一致,可与预售方协商将《认购书》的定金改为订金,在将来不能实现交易行为时,订金是

    可以退还的。

    语言是沟通交际的工具,有它的严肃性。体现在概念上,就是它的确定性。无论什么借口,都不能破

    坏这种严肃性。而如今,许多商家做广告,往往故意使用错别字或利用谐音胡改成语,这一现象在媒体中

    也不鲜见。对于这些美其名曰的“创新”,《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中就规定,广播电视广告应

    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不允许在广播电视广告中故意使用错别字、用谐音乱改成语。这就以法律、法规的

    形式保证了广告语言的规范性、纯洁性和严肃性。瞒天过海

    ——偷换概念的诡辩

    瞒天过海是三十六计中的一种示假隐真的疑兵之法,用在诡辩手法上,它则是一种偷换概念的诡辩伎

    俩。

    据《吕氏春秋·离谓》载,齐国有个侍奉人的人,所侍奉的人遇难,他却不去殉死。这个人在路上遇到熟人,熟人说:“你果真不殉死吗?”这个人回答说:“是的。凡是侍奉人,都是为了谋利。殉死不利,所以不殉

    死。”熟人说:“你这样还可以见人吗?”这个人振振有词地回答说:“你以为殉死以后倒可以见人吗?”这就是

    偷换概念的诡辩。

    所谓偷换概念,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故意用一个概念代替另一不同的概念,从而制造概念混乱。

    它是违反同一律要求的一种逻辑错误。这种逻辑错误之所以是诡辩,就在于它是“故意”的。

    如在上述故事中,“见人”的词语虽然在字面上相同,但其所表达的实质含义却不同。旁人说的“见人”指

    的是伦理意义的“见人”(无颜见人),而这个人所说的“见人”是生理意义的“见人”(看见人)。诡辩者正是

    利用了这种字面上的相同,装疯卖傻地故意将一个概念偷换为另一个概念,从而为自己的行为辩护。

    从谈说论辩的伦理原则上讲,“把显然愚蠢的思想硬加到论敌身上,然后加以驳斥。这是不大聪明的人

    使用的方法”。

    [1]

    如我们曾经讲过的现实生活中的事例:

    甲:“你们通宵达旦、吵吵嚷嚷地打麻将,影响别人休息。”

    乙:“影响别人,又不影响你。”

    在这个诡辩中,“影响别人”这一概念包括了甲本人在内,而乙所说的“影响别人”这一概念把甲排除在

    外。因此,乙在这里偷换了概念,违反了同一律的逻辑要求。

    在“8万双鞋”的诡辩中,诡辩者用“双”的“两个”含义,偷换了“双”的“成对”含义,并以此来蒙骗不懂汉

    语言文字的外国人。

    在“×日双飞游”的诡辩中,“一天”的概念指从凌晨0时至午夜12时。但诡辩者故意模糊了这个具有明确

    含义的概念,并将其偷换为只限定在深夜或凌晨的几个小时内。

    我们曾经举过的例子:“24等于12?”“对!”“24分母是4?”“对!”“那么12分母是4?”“啊?”

    在这个诡辩中,“24等于12”所表明的是数量之间的关系,而“24分母是4”则是单纯指某个数字。将某

    种关系偷换成某个数字,也是瞒天过海的偷换概念。

    对于现实生活中这类偷换概念的诡辩,我们务必要在购买东西或签订合同时,要求对方明确关键概念

    的确切含义,堵塞其偷换概念的任何可能性。

    【注释】

    [1] 《列宁选集》第3卷,第673页。对于这种故意偷换概念,歪曲对方思想的“言意相离”的诡辩,古人也早有评

    价:言辞是表达思想的,说的话与意思相违背,则是凶险的。(参见《吕氏春秋·离谓》)。随心所欲

    ——肆意曲解的诡辩

    所谓曲解,就是听话者对说话者所说的话做故意歪曲原意的解释。其中包括曲解概念和曲解判断。

    在故意歪曲原意的曲解中,如果是善意的曲解,则有幽默的意味。

    如隋代《启颜录》中有一则笑话:一次,皇帝直称赞《文选》中郭璞的《游仙诗》写得好,石动筒听了

    说:“如果让我来写,肯定胜过他一倍。”皇帝听了很不高兴,就令他也写一首,看看如何“胜过一倍”。石动筒

    说:“郭璞的《游仙诗》里有两句写:‘青溪千余仞,中有一道士。’我做两句:‘青溪二千仞,中有二道

    士。’这难道还不胜过他一倍?”

    在这里,“胜过一倍”的“一倍”,同“胜过一筹”的“一筹”一样,其实是个不可计算的虚数。但石动筒却将

    其曲解为可计算的实数。这种对概念的曲解就包含有幽默的意味,难怪皇帝听了他这两句“胜过一倍”的诗

    句后,要“哈哈大笑”了。

    善意的曲解有时也含有调侃的意味,如有一则活学活用的现代小幽默故事。

    美国一所法律学校进行《刑法》考试。第一个问题是:“什么叫诈骗罪?”一个学生回答说:“如果你不让我

    考试及格则犯诈骗罪。”老师奇怪地问:“怎么解释?”这个学生说:“根据《刑法》,凡是利用他人的无知而使

    其蒙受损失的人则犯诈骗罪。”

    如果是无所顾忌地肆意曲解,则就是典型的诡辩了。如《韩非子·说林上》中记载有一则肆意曲解概念

    的寓言故事:

    有献不死之药于荆王(楚王)者,谒者(主管通报传达的官吏)操(手拿着)之以入。中射之士(为宫中办事

    的官吏)问曰:“可食乎?”曰:“可。”因夺而食之。

    王大怒,使人杀中射之士。中射之士使人说(劝说,辩解)王曰:“臣问谒者曰可食,臣故食之,是臣无罪,而罪在谒者也;且客献不死之药,臣食之而王杀臣,是死药也,是客欺(欺骗)王也。夫杀无罪之臣,而明(证

    明)人之欺王也,不如释臣。”王乃不杀。

    在这则寓言说理故事中,按中射之士的聪明,他对谒者所说的“可食”之意,应该是非常清楚的,就

    是“可以食用的东西”。但中射之士获罪后所进行的辩解却肆意曲解了这个概念,把“可食”解释为“自己可以

    食用”,并以此推诿自己的罪责:“是臣无罪,而罪在谒者也。”其肆意曲解概念的诡辩目的昭然若揭。

    《吕氏春秋·淫辞》也记载有一则肆意曲解判断的寓言故事:

    庄伯令其父视日,曰“在天”;视其奚如,曰“正圆”;视其时,曰“当今”。令谒者驾,曰“无马”。令涓

    人取冠,“进上”。问“马齿”,圉人曰:“齿十二与牙三十。”

    庄伯叫其父亲“看看太阳”的本意是通过太阳现在的位置,看看现在是什么时候了,这无疑隐含了判断

    一下时间的早晚。但其父亲却故意曲解了庄伯问话的原意,戏谑地说“太阳在天上”。庄伯只好又补充问“看

    看太阳怎么样了”(位置在哪里),这仍然隐含了判断一下时间的早晚。其父亲仍然曲解问话的原意:“太

    阳正圆着呢。”庄伯只好把原来问话的隐含直截了当地说了出来:“看看现在是什么时候了。”但其父亲再次

    不改初衷地曲解问话的原意:“正好是现在这个时候。”

    同样,庄伯让掌管传达命令的人说“套马车”,其话语无疑也隐含了让他通知负责驾车的人套马车的意

    思。而掌管传达的人也是故意曲解原意,将其解释为“让我套马车”,因此才有了“我没有马呀”的诡辩。庄伯

    从外面回来后,让掌管打扫的人“取帽子”,意思是让他把自己头上的帽子取下来。但侍从却故意装糊涂地

    又取了一顶帽子呈上来。另外,由于马的牙齿随年龄而添换,所以当庄伯问养马人“马齿多少”时,隐含

    有“马的年龄是多少”的意思。但养马人却故意歪曲地将其解释为“问马有多少颗牙齿”,因此才有了“十二颗

    门牙,加上槽牙共三十颗”的荒唐回答。

    他们的这种一而再,再而三地利用了语言的歧义性、灵活性来曲解庄伯的问话的行为,说好听点是耍

    贫嘴取乐,说难听点,就是肆意曲解地在诡辩。

    这类曲解,涉及对一句话语是否有隐含,以及如果有则应该如何理解隐含的问题。所谓隐含是指,当人们说出某句话时,这一话语所传达的含义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话语的言说

    内容,一部分是话语内含的、需要意会的内容。这种需要意会的话语内容就是隐含。简单点说,就是“话里

    有话”。

    隐含是人们在沟通交际中实际存在的语言现象。在具有隐含现象的话语中,有的是“意有所随,意之所

    随者,不可以言传也”(《庄子·天运》)的“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隐含;有的则是用心揣摩后,可以用语

    言具体表达出来的隐含。但并非所有的沟通话语都包含有隐含,否则人们的沟通交际就统统变成“话里有

    话”的打哑谜了。

    按此语言现象分析,“可食”这一概念,只简简单单地表达了“可以食用”的意思,并没有隐含什么“谁可

    以食用”的意思。但中射之士却偏偏意会出“我可以食用”的意思。这当然是一种肆意曲解。

    而在庄伯的沟通交际中,他所说的话语中,除了“视其时”直截了当地表达了“看看现在是什么时候了”的

    意思外,其他的话语就都包含有隐含了。可这时的听话者却又偏偏装聋作哑,“听不出”庄伯所说话语的隐

    含来。因此,他们的肆意曲解,不是在耍贫嘴,就是在诡辩。

    对于听话者来讲,曲解的程度可以说是很高的。但对于说话者来讲,其沟通交际效果的等级却趋近于

    零。因此,曲解是人际沟通中的一个大忌。如果是肆意曲解,其影响就不仅仅是人际沟通的无法进行,还

    牵涉说话者对听话者的看法了。如我们曾所举过的曲解例:

    “工作的时候不准吸烟。”

    “所以我吸烟的时候不工作。”

    在今后的工作中,那位领导能对这个青年工人有好感吗?这种曲解下,这位青年付出了无法估量的道

    德成本。

    因此,对于这种肆意曲解的诡辩,《吕氏春秋·离谓》两千多年前即言之肯綮地评析道,言辞是思想的

    外在表现,欣赏外在表现却抛弃思想,这是糊涂的。所以古人懂得了人的思想就不听他的言语了,听别人

    的讲话要通过其言语观察其思想;听别人的话却不了解他的思想,那样的言语就与乖戾之言没有什么区别

    了。《吕氏春秋·淫辞》篇也一语中的地指出,言辞是表达思想的,言行互相背离(相诡),没有比这更不

    吉祥的了。

    从这个意义上说,“瞒天过海”一节中所举的那个“见人”的诡辩,就既是瞒天过海地故意混淆概念,同时

    又是故意歪曲原意地肆意曲解了。清浊不分

    ——模糊语境的诡辩

    汉代王充所著《论衡·书虚》曾说:

    传书言:“齐桓公负妇人而朝诸侯。”此言桓公之淫乱无礼甚也……云负妇人于背,虚矣!桓公朝诸侯之时,或南面坐,妇人立于后也。世俗传云,则曰“负妇人于背”矣。此则“夔一足”“宋丁公凿井得一人”之语也。

    本来,“齐桓公负妇人而朝诸侯”是说“齐桓公上朝时背朝着妇人”,“夔一足”是说“唐虞时,善调音乐的

    夔有一个就足够了”,“宋丁公凿井得一人”说“宋丁公挖井(这件事情的结果是)节省(等于得到)了一个劳

    动力”。但在传言中却变成了“齐桓公背着妇人上朝”,“善调音乐的夔只有一只脚”,“宋丁公挖井挖出一个人

    来”。之所以会出现这种以讹传讹的词语歧义,是由于古汉语中经常使用具有多义的单字所造成的。而这也

    涉及言语行为过程中的语境问题。

    如前所述,人们在沟通交际、谈说论辩的过程中,表达思想感情,传达自己的主张,需要一定的语言

    环境,这种语言环境包括说话者、听话者、说话的时间、说话的地点,以及沟通、交际、谈说论辩双方共

    同具有的知识等因素。我们将这种语言环境称之为“语境”。而所谓的语词歧义是指,一个多义词在使用时

    不能表明它所表达的是哪一种含义,因而使人对其含义可以做多种意义解释的语言现象。比如上述的这些

    话,“负”既可以解释为“背朝着”,又可以解释为“背着”;“足”既可以解释为“足够”,又可以解释

    为“脚”;“人”既可以解释为一般意义上的“人”,又可以解释为“劳动力”。

    但是,一个多义词在确定的语境中究竟表达的是哪一种含义,应该是确定的,这是思维规律中同一律

    对概念所提出的逻辑要求:任何一个概念都有其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它反映什么对象

    就只能反映什么对象。

    虽然一个多义词可以表达不止一个含义,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语境,仍然可以限定并知晓它所

    表达的是哪一种含义。沟通交际的双方完全可以从确定的语境中理解所使用词汇的含义。如上述的“负妇

    人”“夔一足”“凿井得一人”,完全可以从确定的语境中了解它们的含义。相互替换含义就会造成模糊语境的

    逻辑错误。

    在现实的沟通交际中,语境有时会影响沟通交际的方向。

    明朝永乐二十二年的状元考试,殿试选定孙日恭为状元,邢宽为榜眼。但张榜公布时,状元却换成了邢宽。什

    么原因?原来负责给皇帝抄写小金榜的官员把孙日恭的“日恭”写得太靠近了。由于过去书写是竖写,“日恭”两

    字写得太靠近了,就像个“暴”字。由于永乐皇帝朱棣的皇位是从他的侄儿那里用暴力抢来的,为此还打了几年

    仗。所以他最忌讳、反感这个“暴”字。相反他对“邢宽”这个名字却很感兴趣,认为这个名字含有“刑政宽

    和”的意思。于是孙日恭为名字而丢了状元,而邢宽却因名字而成为钦定的状元。

    而在清朝末年的一次殿试中,排在首位的叫朱汝珍。但因为慈禧太后害过珍妃,所以她对“珍”字非常敏感;

    又由于朱汝珍是广东人,而慈禧太后最恨的康有为也是广东人,所以她就把朱汝珍从第一名划掉,而补上了排在后

    面的刘春霖。因为慈禧太后认为刘春霖的名字很吉祥,“春霖”有“霖雨苍生”之意,而当年正值大旱,急需雨

    水。于是慈禧太后朱笔一挥,刘春霖就因为名字成了新科状元。

    这虽然有些笑话,但利用词语歧义的这一现象,故意模糊其在特定语境中的确切含义,就是模糊语境

    的诡辩了。

    某人年初向另一人借钱1.6万元,年中还了1万元,另一人向其出具了“某今还欠款1万元整”的纸条,一式两

    份。虽然纸条上签有两人的名字,但没有写明是收据,落款也没有写明“收款人某”。当这个人后来再还所欠余款

    时,另一个人说应还1万元,并拿出当初的纸条为证:“某今还(hái)欠款1万元整”。

    按常理,还钱时所出具的只能是“收到还(huán)款多少”的收据,不可能出具“还(hái)欠款多少”的

    收据。这是还钱时的特定语境所决定的。但由于上例中的纸条有一个并非多余的“欠”字,就给诡辩者利

    用“还”的语音歧义来模糊语境造成口实。

    对付这类的诡辩,我们只能还原其特定的语境,并在特定的语境中解释某一概念的确切含义。

    另外,某些概念的定义有时还具有特定范围内的约定俗成性,如果撇开这种特定的范围,有时也会被

    故意模糊语境的诡辩者钻了空子。如果故意无视这种约定俗成,故意撇开特定的范围,人际沟通的理据性原则和通用性原则就会被破

    坏,就会被故意模糊语境的诡辩者钻了空子。

    报载,某镇政府将其所有的一幢二层楼的公房经过招标拍卖,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某人。五年后,这幢楼房拆

    迁,这个人领取了十几万元的移民搬迁补偿费。镇政府却以当年拍卖的不是整幢楼房,只是底层的四间房为由,将

    这个人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10万元的“不当得利”。后经过法院调查,其一,当初招标拍卖、签订的合同都是整

    幢楼房。其二,当地房屋买卖有一个特殊的交易习惯,即在买卖整幢楼房时,习惯以底楼的房间数作为买卖登记的

    房间数。亦即买卖的是一幢楼,当地习惯只看底楼有几间。后来,法院判决镇政府败诉,这个人的所得不属于“不

    当得利”。

    在法院的判决中,就还原了特定概念的特定语境,从而破斥了诡辩。

    总之,任何正确、有效的沟通交际,它所使用的概念都应当自始至终地保持确定的同一性。只有这

    样,我们才能正本清源,澄清被搅浑的水,从而破斥各种故意违反有关概念各项规则的诡辩。故弄玄虚

    ——模糊判断的诡辩(一)

    “故弄玄虚”是指,故意玩弄花招,迷惑欺骗别人。用在诡辩手法上,就是故意使所下判断扑朔迷离,似乎隐含着对你有利的东西。如有则古代故事:

    三个读书人赴京赶考,请一个算命先生算卦,看此次结果如何。结果算命先生没说话,只伸出一根手指。三人

    不解其意,想继续讨教,算命先生摇摇头:“天机不可泄露。”三人悻悻走后,算命先生的徒弟问“天机如何”?

    他说:“如果将来考中一个,一根手指就表示考中一个;如果考中两个,一根手指就表示有一个考不中;如果考中

    三个,一根手指就表示一齐考中;如果一个也没考中,一根手指就表示一齐落榜了。”

    这个模糊的诡辩,使算命先生无论怎样都左右逢源。但他的这种故弄玄虚,就是故意使所下判断扑朔

    迷离,而实际上却是不下明确的判断。

    判断是对事物情况有所断定的思维形式,它承上启下的既是概念的展开,又是推理的组成部分。判断

    具有两个基本性质,一是有所断定,二是有真假。

    作为判断的第一个性质,同一律对判断提出了自己的逻辑要求:任何一个判断都有其确定的断定内

    容,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它肯定什么就肯定什么,否定什么就否定什么。

    作为判断的第二个性质,既然判断是对事物情况的断定,它就应该如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以事

    物本身的性质、状况为转移。如实反映事物的判断是真实的判断,而虚假反映事物的判断就是虚假的判

    断。至于判断的真假,是由实践来检验的。

    但是,由于诡辩者所提出的判断大都是虚假判断,因此,为了不使自己的虚假判断被别人轻易揭穿,且故弄玄虚有很大的迷惑人之处,诡辩者有时就要玩弄故弄玄虚的花招,故意使自己的虚假判断变得高深

    莫测,让对方不便细究,或用不着细究,从而使人不明底蕴地、首尾一贯地陷入迷雾。

    在某出国留学的中介公司里,接待人员对来咨询的人开口就是:“你是想到FH读书吗?或者读双语的Master?

    还是念Diplom?”再用一些带特殊用语的词句云山雾罩地把你“惊呆”之后,你就只能听任他们的摆布了。

    又如,某君曾在某边境城市被一小贩拉至一偏僻处,小贩神神秘秘地拿出一件皮衣,然后又鬼鬼祟祟地告之这

    是走私来的水货,因此非常便宜,只卖480元。当他按照“拦腰砍一半”的原则,开口“240元”的时候,简直要把

    小贩逼疯了。几番讨价还价,当小贩“含泪”准备以300元出手时,为他们开车的本地司机恰好来到这里,他看了

    看这件皮衣,便斩钉截铁地说道:“60元!”原来那只是一件仿真皮的本地产的衣服。

    “故弄玄虚”的诡辩之所以能够屡屡得手,是利用了人们在仰慕心理、好奇心理甚至是猎奇心理的驱动

    下,对一些事物常常不急于细究的心态。浮躁的环境也是“故弄玄虚”的市场。

    其实,对付这种故弄玄虚的方法很简单:有话好好说,把话说清楚。含糊其词

    ——模糊判断的诡辩(二)

    “含糊其词”是指,话说不清楚,判断不明确。用在诡辩手法上,也是指故意模糊判断的含义。如有一

    则古代故事:

    有个媒人给一对男女说媒。她对那个女的说:“这个男人过日子真是一把好手。”那个女的听了很高兴,同意

    相亲。媒人又对那个男的说:“这个女的什么都好,就是有点嘴不严。”那个男的听了以后想,好翻点闲话也不是

    什么大毛病,也同意相亲。当他们在媒人的安排下相亲见面时,只是远远地互相望了几眼。只见那个男的倒背一只

    手,气宇轩昂;那个女的拿手帕捂着嘴,显得有点羞羞答答。俩人都很满意。然而等到入洞房的时候,这个男的才

    发现那位“羞羞答答”原来是个豁唇(俗称兔嘴);而那个女的也发现这位“气宇轩昂”的一只手有残疾。两人都

    十分气愤,都去找媒人要个说法。媒人却理直气壮地回答说:“我早就清楚告诉你们了,一个是‘一把好手’,一

    个是‘有点嘴不严’,并且你们也经过相亲同意了,怎么现在找起我的麻烦了?”

    的确,媒人并没有胡说。但是,她在介绍各自的情况时,却利用了语言的模糊性,使得所下判断丧失

    了确定的内容。

    语言是用词语组成的,但是语词还有其模糊性,如一词多义等。因此,作为判断的语句与判断本身并

    非一一对应。有时同一个判断可以用不同的语句表达,例如,“屡战屡败”与“屡败屡战”所表达的含义一样,但所表达的情态却不一样。有时同一个语句由于断句的不同,会有不同的含义,如旧时算命先生说的“父母

    双双不能磕伤一个”,就是一个利用不同的断句解释不同情况的故意玩弄一句多释的诡辩。有时同一个语句

    在不同的语境中可以有不同的含义,如“一把好手”和“有点嘴不严”就是如此。在评价一个人的能力的语境

    中,“一把好手”可以解释为“精于某种技艺的人”“能力很强的人”;而在介绍一个人一只手有残疾时,也可以

    含蓄地说他“一把好手”。同样,在评价一个人好翻闲话时,我们可以形象地说他“有点嘴不严”,而在说一个

    人为豁唇时,也可以含蓄地说他“有点嘴不严”。

    但是,上述故事中的那位明知各自缺陷却又花言巧语的媒人,却偏偏利用了这种语词歧义,把不同语

    境中的不同解释,故意含含糊糊地搅在了一起。因此,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这些语词相同的判断实际上

    表达了不同的含义。但由于这两人当初从心理上认定了解释这些语词的语境,故而没有细究,所以当媒人

    提出她当初的解释是另一种语境下的解释时,他们也只好哑口无言了。

    按我们前述对语境问题的介绍,一个多义词究竟表达什么确切的含义,是可以通过具体的语境来明确

    的。因此,语境具有消除语词歧义的功能。用在消除含糊其词的诡辩上,方法也很简单:多问几句话,确

    定是在什么样的语境下解释所要清晰了解的词语,又如何以此形成确定的判断。

    当然,在不同的场合中,有时含糊其词是必要的,它能反映出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程度。如有则古

    代故事:

    王安石的儿子王元泽才数岁时,有客人在一只笼子里装了一只獐和一只鹿来问他:“何者是獐,何者为

    鹿?”王元泽根本不认识哪一个是獐,哪一个是鹿。他琢磨了半天才说道:“獐边是鹿,鹿边是獐。”客大奇之。

    这表明,模糊语言的存在有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又如明代王世贞所编撰的《调谑编》中记载有:

    (苏东)坡公在维阳,一日设客,十余人皆名士。米元章(米芾)亦在座。酒半,元章忽起自赞曰:“世人皆

    以芾为癫(轻狂、轻薄),愿质之子瞻(苏轼)。”公笑曰:“吾从众。”

    这种回避“是”与“不是”的模糊回答,也是一种含糊其词。

    排中律要求:在是非面前,对问题要做出明确的回答。遵守排中律的要求,就是为了消除人们认识中

    的不确定性。苏东坡的这种含糊其词,似乎没有确定肯定与确定否定的表态,但联系整个场景,这种含糊

    其词却隐含了明确的肯定态度。这也是妙用模糊语言的一个实例。

    在现实生活中,语言模糊的现象有许多。例如,在药品说明书中常有这样的提示:“孕妇慎服”“儿童酌

    减”。怎么个“慎服”?“酌减”多少?实际上是含糊不清的。如果一旦由此产生不测,该怎样同厂家或商家理

    论?这些都是非常实际的问题。如果在现实生活中,为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而恶意模糊,则就有可能是诡辩了。

    例如,现在的楼盘广告可谓是铺天盖地,然而,在这一片造势声中,许多楼盘广告却用美丽的辞藻制

    造着模糊:“邻近××”“距离××一步之遥”“距离××10分钟路程”。但是当你亲自去体验时,才悟出“邻近”一词

    原来有如此大的伸缩性;而所谓的“一步之遥”也是“望山跑死马”;至于“10分钟路程”,倒是具体了些,但恐

    怕得是方程式赛车的速度。

    类似这些本应该明确表达的却在含糊其词,恐怕就不是在妙用模糊语言,而是有意为之了。难怪人们

    认为有些房地产广告,“虚火”太旺,价格不真,位置不准,内容不实,承诺不清。于是有了诸多“房地产广

    告虚假泛滥”的愤慨。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对这类含糊其词的虚假商品房广告亮起

    了“红灯”,规定其广告应符合有关规定,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不过,尽管如此,当我们面对这些“含糊其词”时,我们也应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被它“美丽的模

    糊”而“兴奋不已地迷糊”了。闪烁其词

    ——模糊判断的诡辩(三)

    “闪烁其词”是指,说话吞吞吐吐,躲躲闪闪,不肯下明确的判断。《孟子·梁惠王下》中记载有一则故

    事:

    孟子谓齐宣王曰:“王之臣,有托其妻子于其友而之(到)楚游者。比(及,到)其反(同返)也,则冻馁

    (饿)其妻子,则如之何?”王曰:“弃(绝交)之。”(孟子)曰:“士师(司法官吏)不能治士(基层小

    吏),则如之何?”王曰:“已(罢免)之。”(孟子)曰:“四境之内不治,则如之何?”王顾左右而言他。

    在这个比喻式类推中,孟子采用了类推诱问的论辩技巧。他先从无关宏旨的小事说起,使齐宣王承认

    了此类道理,然后逐步紧逼,最后点出在此类事理上具有同一性的论辩的主题:要尽责尽力地爱护自己的

    国民,治理自己的国家,否则,就应该让位。只要齐宣王承认了前面的结论,他就无法再反悔了,就必然

    要承认孟子论辩主题的结论。这种由小到大、由远及近、从外至内、层层类推的方法,由隐蔽而逐渐明

    显,其迷惑性越大,不露痕迹地把自己的思想灌输到对方的意识中的效果就越好。难怪在这步步为营,稳

    扎稳打下,齐宣王陷入无言以对的困境,只好岔开话题,“顾左右而言他”了。

    故意“闪烁其词”“顾左右而言他”,是以不下明确的判断来掩饰自己的窘境。它也违反了排中律的逻辑要

    求:在是非面前,对问题要做出明确的回答。因此,它也是诡辩的一种表现。

    虽然遵守排中律的逻辑要求,就是为了消除人们认识中的不确定性,但在现实的人际沟通中,“闪烁其

    词”的事例还是有很多,其中有些是诡辩,有些则是不得已。如鲁迅在其所著《野草》中讲过这样一个故

    事:

    有一个人家生了一个男孩,满月时亲友们都来祝贺。有个人说这孩子将来能当大官,得了赏;有个人说这孩子

    将来能发大财,也得了赏;有个人说这孩子将来是要死的,结果挨了一顿揍。

    对此,鲁迅不无感慨地说:“说假话的得赏,说真话的挨打。要是遇到我,只好说:‘哎呀,哈哈,这孩子,哈哈……’”

    这种回避对“是”与“不是”之间的选择,就是一种闪烁其词。虽然违反排中律的逻辑要求,但在特殊的场

    合,这种回答还是情有可原的。因此,合理的“闪烁其词”只能限定在特殊的场合和特殊的语言环境里。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在鲁迅所描述的话语中,“这孩子将来是要死的”的话语还是有些问题。

    人际之间的语言沟通,是一种言语行为。而任何一种言语行为,都是如下三种行为的逻辑复合体:

    语谓行为——说出一串话语。这是“说什么”这一行为本身。

    语旨行为——在说出话语的同时,或者陈述一个事实,或者确认或否认某一事件,或者进行一次询

    问,或者发出一个指令,或者提出一个请求,或者做出一个预测,或者给予一个劝告,或者表示一个祝

    贺。这是在“说什么”的同时,说话者所表达的说出这个话语的“用意”。

    语效行为——说话者通过语谓行为表达自己的语旨用意之后,在听话者身上(也可能是说话者自己,如当他自问自答的时候)产生的一定的影响,出现的一定的效果。

    从语言交际功能的语用学角度讲,任何一种完成了言语行为的成功的交际语言,都是有意义的语言,亦即是有具体内容的语言。因此,它们在通过言语行为以达到沟通交际的目的时,都应满足言语行为的“恰

    当性条件”。而言语行为的“恰当性条件”又包括:

    实质性条件——语旨行为的目的是什么,即要达到的效果是什么。

    真诚性条件——要求说话者具有真诚的心理状态,使自己所说的话语恰当。

    预备性条件——符合交际双方的利益,相信对方能够理解、接受。因此,在语旨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力

    量和强度上要有所区别,例如“命令”强于“建议”“请求”,“警告”强于“劝告”等。说话者与听话者的身份、地

    位对话语的语旨用意施加的影响方面要有所区别,这在等级社团中尤其明显。

    命题内容条件——语旨用意在所说的话的内容方面要有所区别,如“陈述句”与“疑问句”不同,“警告”与“劝告”不同,“报告”与“预报”不同等。

    [1]

    按此言语行为的意义理论,言语行为最重要的是要达到令人信服的目的,“这孩子将来是要死的”的话

    语,就不符合言语行为的真诚(恰当)性条件。

    既然客人是为祝贺而来,就应该实施祝贺的言语行为。而依据祝贺的恰当性条件,客人所说的话语内

    容,虽然从未来情况上讲是真的,但以将来的判断来表示现在的判断,显然不符合听话者的利益。因此,这一句并非祝贺的话语,它既不符合祝贺的预备性条件的要求,也不符合祝贺的真诚性条件的要求,同时

    还不符合祝贺的实质性条件的要求。因此,这是一句非常不成功的言语交际行为。如果这时祝贺者还一味

    强调“我说的是真话,人都要死的”,反而有了诡辩的嫌疑。

    看来,人际沟通中的言语行为,不仅要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也要符合语用逻辑的要求。从这一意义

    上讲,在确定的场合和确定的语言环境里,我们完全应该用明确的判断表达我们的思想,大可不必以“外交

    辞令”来闪烁其词地说“这孩子,哈哈”……

    【注释】

    [1] 参见周礼全主编:《逻辑——正确思维和成功交际的理论》,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93~407页。以假乱真

    ——虚假判断的诡辩

    “以假乱真”指以仿照精巧之假去冒充真的,致使人分辨不清真假。在诡辩手法上,则是以精巧设计貌

    似为真的假判断来混淆视听,使人不明所以。

    俗话说,“挽弓当挽强”。先秦战国时代的齐宣王就喜欢别人说自己擅长使用强弓。虽然他使用弓不过三石,但他周围的人却一味阿谀奉承,说:“此弓不下九石,非大王谁人能拉开它?”于是齐宣王至死都沾沾自喜能拉开

    九石强弓。

    齐国还有一位黄老先生,谦虚得过了头,把自己堪称国色的两个女儿叫作丑八怪,以至于耽误了女儿的青春,过了婚龄也无人敢娶。

    [1]

    这些都是受了虚假判断的迷惑或危害。但这还不能算是以假乱真的诡辩,充其量是假话说过了头。

    下面两则也已经形成某种格式化的故事就是以假乱真的诡辩了:

    有个人到饭店吃饭。他要了一碗面,当店小二端来一碗面时,这个人又说不想吃面了,要求换两个馒头。于是

    店小二便端回这碗面,又端来两个馒头。

    有个人花了1000元买了一套衣服。第二天她又返回,以不称心为由要求换一套。在她换了一套价值2000元的衣

    服后,抬腿就走。售货员急忙追出索取1000元的差额款。这个人也是“奇怪”地问道:“昨天已经给了1000元,今

    天又给了一套价值1000元的衣服,合起来正好2000元,你怎么还要钱?”

    似乎有道理,馒头既然是换的,大概不用付钱;面又没吃,当然也用不着付钱。但店家也不能就此吃

    个哑巴亏,无论如何总要理论一番。可应该怎样解释呢?

    “你是真糊涂还是假糊涂?”火气甚旺地责问,对问题的解决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少废话,还得交钱。”以粗暴的简单对“复杂的荒唐”,既没有辩驳力,也不可能有辩驳力。

    “那笔账已经清了,这笔账还要单另结算。”把对方的“糊涂”顶回去,自己也不见得就“清楚”了。

    怎么办?

    与“假痴不癫”中诡辩者用“布匹的一半”概念混淆“布价的一半”概念不同,在这一种格式化故事中,诡辩

    者则是在七绕八绕中,将假判断换算为真判断了。因此,我们只能从判断的逻辑性质开始“清算”。

    如前所述,判断是对对象有所断定的思维形式,它的逻辑性质一是有所断定,二是有真假。既然判断

    有真假,那么,判断之间的真假形式关系是可以计算的。如性质判断的真假制约关系可用“逻辑方阵图”来

    体现;各种复合判断的真假取决于其所包含的支判断的真假,按照各种复合判断逻辑联结项的含义,各种

    复合判断也存在着相互之间的换算。(参见任何一本普通逻辑教科书)

    但无论判断之间怎样换算,一个被赋予假值的判断,不管它怎样七绕八绕,却永远也“绕”不出它自身

    的真来。否则这个逻辑系统就是矛盾的了。

    于是,虽然“馒头是用面换的”,“两个馒头”等于“一碗面”。但由于“吃了两个馒头”与“吃了一碗面”一

    样,都等值于“吃了饭店的同等价钱的东西”,所以,“没有吃面”的真判断并不等值于“没有吃馒头”的假判

    断,亦即不等值于“没有吃饭店的同等价钱的东西”的假判断。

    对方如承认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考虑到他的思维方式,重新计算:

    “要过一碗面,又要过两个馒头,合起来两份东西的钱。面没有吃,减去一份,所以还需收你一份东西

    的钱。”

    同样,对于买衣服的“糊涂蛋”,我们也可以如此计算:

    “昨天给了你一套1000元的衣服,今天又给了你一套2000元的衣服,合起来共3000元。今天还给我们的

    衣服抵消了1000元,昨天已经付给我们的1000元再抵消1000元,所以我们还需再收你1000元钱。”

    总之,面对此类混淆视听、以假乱真的障眼法,我们可以请循其本,再七绕八绕地“绕”回去:“你吃了饭店的东西了没有?”“你买了商店多少钱的东西,又付了多少钱?”这样,无论这个诡辩者再如何理直气壮

    地强词夺理,在真正的真判断之前,他也无法逃遁了。

    在现实生活中,也的确存在这类为虚假判断辩护的诡辩。

    报载有位持有假文凭的人被查出之后,竟然理直气壮地说:“不就是张假文凭吗?”

    这种“不就是张假文凭吗”的说法,是对虚假判断“假文凭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的又一种辩解。面对大街

    小巷到处可见的“办证”广告,这种心态恐怕早已深入人心了。“不就是张假文凭吗”无疑也是一种“别人可

    以,我为什么不行”的为虚假判断辩护的强词夺理了。

    又据报载,某人被一家公司聘用,并颁发了聘书,聘期为三年。一年之后,此人被公司新领导解聘,此人要求

    按聘书留任,但新领导以“聘书不是劳动合同”拒绝。

    按理,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书面协

    议。劳动合同主要包括劳动主体、合同内容、合同期限。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主要规定聘用人员

    的职责、待遇、期限等,其中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以聘书作为表现形式。而公司颁发给某人的聘书已经基

    本具备了聘用合同的要件,应认定为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新领导的“聘书不是劳动合同”是个以假乱真的

    虚假判断。这个人可以以“聘书是劳动合同”的真判断来直接反驳他,也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

    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注释】

    [1] 参见《尹文子·名书》。无中生有

    ——虚假隐含的诡辩

    “无中生有”本是道家语,反映的是宇宙生成问题。如老子认为:“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老

    子·第四十章》)后指没有事实根据而凭空捏造。

    诚如“随心所欲”一节中所述,在人们的谈说论辩中,有时说话者所传递的话语意思,会根据需要将其

    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话语的言说内容,一部分是话语的隐含内容。这种隐含在话语中的需要我们去意会

    的内容,就是“隐含”。例如,当孩子对沉浸于电视机中球赛转播的父亲说“今天是星期天”时,其所隐含的言

    外之意就是:该出去游玩一下了;当妻子对丈夫说“商店里有件时尚的衣服”时,其话语也隐含有“希望买一

    件”的愿望。

    隐含的意义还在于,言语沟通总是双向的。即除了说话者自己外,还有听话者。有时,由于对象、环

    境的不同,就不能说直白的话,而应该说一些需要意会的话了。

    朱元璋做了皇帝之后,他从前的一个穷朋友来找他,说道:“不知我主记否,当年微臣随驾扫荡芦州府,打破

    罐州城,汤元帅在逃,拿住豆将军,红孩儿当关,多亏菜将军。”听了这些话,朱元璋心中有数地想起了他话里所

    隐含的一些从前的事情。于是给了他封赏。这件事传到另一个从前的穷朋友那里,他也兴冲冲地找上门来,见面就

    直通通地说:“你还记得吧?从前你我在芦花荡里替人家看牛,有一天,我们把偷来的豆子放在瓦罐里煮。还没等

    煮熟,大家就抢着吃,把罐子都打破了。撒了一地豆子,汤也泼在泥地里。你只顾从地上满把抓豆子吃,不小心连

    红草叶子也塞进嘴里。叶子哽在喉咙口,急得你直跺脚。还是我出的主意,叫你用青菜叶子放在手上一拍吞下去,才把红草叶子带下肚去……”朱元璋没等他唠唠叨叨地说完,就连声大喊:“推出去斩了!推出去斩了!”

    两人相较之下,前者使话语的隐含意义滴水不漏地暗示出来,可谓是“会说话”的人了。

    但是,由于这种需要去意会的隐含内容,有时会产生一些理解上的歧义,所以,为了在人际沟通中明

    确地提供相关的、真实可靠的最大量信息,当我们说出含有隐含内容的话语时,应遵守人际沟通中的合作

    原则。其中包括:

    其一,真诚准则:不说你相信为假的话;不说缺乏充分根据的话。

    其二,充分准则:尽可能地提供谈话目的所要求的信息;不要提供多于谈话目的所要求的信息。

    其三,相关准则:所说的话语必须是和谈话目的有关的。

    其四,表达准则:避免表达的模糊性;避免歧义。

    其五,态度准则:所说的话语必须是有礼貌的。

    [1]

    如果在现实生活中,恶意地使用了虚假的隐含,就会违背合作原则,无中生有地“天才创造”出虚假隐

    含的诡辩。

    还有一类“无中生有”的诡辩,是以虚无缥缈的虚假隐含误导人们做出错误的判断,当人们就此上当

    后,又矢口否认。

    例如,为了促销,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常常吹嘘自己的楼盘如何环境优美,配套设施如何完善。而我们看他们

    的“美哉轮焉,美哉奂焉”的小区模型或小区效果图时,无不会为此感到“怦然心动”。而当你倾己所有入住以

    后,当初的“风景这边独好”,如今却是“窗外风光不见了”。当你责问开发商时,才知合同里没写,不算数。不

    知有多少人为此“眼见为虚”的承诺付出了代价。

    对于此类无中生有的诡辩,我们应该要求把话说清楚,如果需要,还应把这应该说清楚的话写下来。

    从而避免上任何虚假判断所具有的虚假隐含的当。一旦出现纠纷,即可以“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用铁定

    的事实揭穿诡辩者当初无中生有的谎言。

    需要指出的是,有一些“无中生有”是用语言一时说不清楚的。这时,就有必要进行一些“计算”了。例

    如:

    甲乙丙三人各出2000元钱,由甲买一台大家共同使用的电脑。甲买了一台5000元的电脑,节余1000元。他将其

    中的400元装进自己的腰包,然后把剩下的600元三人分摊,大家又都分了200元。事后乙丙得知了这台电脑的实际价格,甲也承认自己私吞了400元。但是,乙丙经过计算认为:每人实际掏出的是1800元,合起来是5400元,再加

    上甲私吞的400元,总共才5800元。比最初的6000元还少200元。于是他们要求甲做出解释。面对这个“多私吞了200

    元”的虚假隐含,只私吞了400元的甲是百口莫辩。当初的6000元中还有200元哪里去了?

    这类“无中生有”还不能算是严格意义的诡辩,可以把它们算作认知模糊。不过,这种认知模糊在理论

    上是可能存在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在此对其进行分析。

    5400元是三人集资款数,600元是返回数,两个数字相加,正好是6000元。但是,在应该加上“返回的

    600元”的地方,却被加上了似是而非的数字——甲私吞的400元。而甲私吞的400元,是5400元中的一部

    分。在计算三人的集资款时,已经把这部分计算在内了。所以,“5400元再加上甲私吞的400元”的算法,就

    等于把甲私吞的400元重复计算了,这才有了5800元这个“无中生有”的数字。而“返回的600元”与“甲私吞的

    400元”之间的差正好是“下落不明的200元”。因此,5400元加上400元,实在是冤枉人的计算方法。

    正确的算法是:甲乙丙三人每人各出1800元,共5400元。其中,电脑钱5000元,甲私吞了400元。账目

    一目了然。

    【注释】

    [1] 参见周礼全主编:《逻辑——正确思维和成功交际的理论》,第十三章。节外生枝

    ——混淆模态判断的诡辩

    有一位老师想看看一个同学的智商如何,就问他:“树上有10只鸟,开枪打死1只,还剩下几只?”

    学生问:“是****吗?”“不是。”

    “枪声有多大?”“80至100分贝。”

    “那就是说会震得耳朵疼?”“是。”

    “在这个城市里打鸟犯法不犯法?”“不犯法。”

    “能确定那只鸟真的被打中了?”“确定。”老师已经不耐烦了,他几近央求地说,“你告诉我还剩几只就可

    以了。行不行?”

    “不过我还是想再弄清楚,树上的鸟有没有聋子?”“没有。”

    “有没有关在笼子里的?”“没有。”

    “边上有没有其他的树,这些树上有没有其他的鸟?”“没有。”

    “有没有残疾的鸟或饿得飞不动的鸟?”“没有。”

    “算不算怀在肚子里的鸟?”“不算。”

    “打鸟的人眼睛近视不近视,他能保证一定是10只鸟吗?”“不近视,就是10只。”老师已经被问得满头大

    汗。他甚至开始怀疑是否是自己的智商有问题。

    “有没有傻到不怕死的鸟?”“没有。”老师心里说,“我才傻呢。怎么问了这么一个傻问题。”

    “有没有不怕枪声的?”“没有。”但老师心里说,“饶了我吧。”

    “会不会一枪打死两只鸟?”“不会。”

    “所有的鸟都可以自由活动吗?”“完全可以。你说到底还有几只就可以了,不然我就不再回答了。”老师已

    经想不起来究竟是谁在问问题了。

    “好吧。”于是学生满怀信心地说,“被打死的鸟要是被挂在树上没有掉下来,那么树上就还剩1只;如果掉

    了下来,就1只也不剩了。”听了这最后的肯定回答,老师差点哭了出来。

    “现在是什么”是实然判断,“应该是什么”或“可能是什么”是模态判断。在上述问答中,那位学生显然是

    将本可以不具有的“应该是什么”或“可能是什么”的问题加进来,从而节外生枝地产生出许多新的“应

    该”或“可能”。

    节外生枝一般比喻为在问题之外又生出新的问题,现多比喻故意设置障碍,使问题难以顺利解决。

    又曾见过一篇类似上述应答的小品文,大意是,有位老师以“司马光砸缸”为例,请同学们谈谈创新思

    维的价值与意义。但许多同学从各种不同的现代“应然”角度,轮流数落司马光的“不是”,也让老师心里直骂

    自己愚蠢。有此现代“应然”创造性地打败古代“实然”,大概这位老师以后只要想到司马光,恐怕是:想砸什

    么随便,但千万不能砸缸了。

    节外生枝的表现手法,就是这样混淆了模态判断的含义。

    据《战国策·齐策》载:楚国有个人举行祭祀活动,完事后赏给手下办事的人一壶酒。这些人便商量说:“这

    壶酒不够大家喝,一个人又喝不完。不如大家都在地上画一条蛇,先画完的喝酒。”结果有一个人先画完了蛇,他

    拿起酒壶扬扬自得地说:“我再给这条蛇添上几只脚,你们的蛇也不一定画得完。”当他的蛇脚还未画完时,另一

    人已经画完了蛇,便夺过酒壶说:“蛇本来没有脚,你用得着给它加脚?”画蛇添足的人终于“得之东隅,失之桑

    榆”。

    画蛇添足故事的问题在于,当那位“添足者”端着酒杯,扬扬自得地说“我再给这条蛇添上几只脚,你们

    的蛇也不一定画得完”时,他已经在节外生枝地陷入了思维的误区。

    人们对于许多客观事物的认识,在一开始的时候是不可能一下子就十分明了的。因此,对它们的判定

    也不可能一下子就十分肯定或十分否定。比如,人们对“水中捞月”的“不可能”和对“海底捞针”的“有可能”的

    认识,就是一个不断加深认识的结果。这种认识,就涉及了怎么认识模态推理的内容。模态判断就是断定事物情况可能性或必然性的判断。它们包括必然肯定判断(必然P)、必然否定判断

    (必然非P)、可能肯定判断(可能P)、可能否定判断(可能非P)。这四个模态判断之间也具有一定的相

    互制约的真假关系,其中的等值关系有:

    必然P等值于不可能非P;必然非P等值于不可能P;

    可能P等值于不必然非P;可能非P等值于不必然P。

    [1]

    按此模态判断之间等值的相互制约的真假关系,画蛇添足者的“不一定画得完”只能推出“可能画不完”,却并不能推出“一定画不完”。但他却自作聪明地将“不一定画得完”等同于“一定画不完”,好端端的一壶酒被

    混淆模态判断的诡辩断送了。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混淆模态判断的诡辩也并不鲜见。

    有个“妻管严”买了一张彩票,回来后便算计如何花那500万大奖。妻子疑惑地问:“能不能中大奖?”“完

    全有可能!既然买了就一定要中大奖。”于是他开始计划买一套别墅;有别墅了,还应该有一辆豪华车;楼和车都

    有了,口袋中的零花钱自然不能再寒酸了。于是他马上理直气壮地提出了增加零花钱的要求。“给鼻子就上

    脸!”两人为此吵得一塌糊涂。后来彩票中奖了,中了5块钱。

    对于所有买彩票的人来讲,必然有人会中大奖,但对于某个买彩票的人来讲,“中大奖”只能是偶然

    的。这就是说:“某人可能中大奖,也可能不中大奖。”

    按上述模态判断之间的等值的真假制约关系,“可能中大奖”等值于“不必然不中大奖”,“可能不中大

    奖”等值于“不必然中大奖”。

    由此可见,“偶然中大奖”并不只限于“可能中大奖”,更不等于“必然中大奖”。而上述那位“妻管严”,却

    偏偏忽视了这种模态判断之间的等值真假关系,将“偶然中大奖”只限定为“可能中大奖”,继而又把“可能中

    大奖”混同为“必然中大奖”。并为此得陇望蜀,不吵架才怪呢!

    明白了这个道理,我们就可以以平常心来买彩票,而不必一买彩票就算计着如何花那大笔的钞票。

    【注释】

    [1] 模态判断相互之间的真假制约关系与性质判断之间的真假制约关系相同,可参见任意一本逻辑学教材中有关性

    质判断之间真假制约关系的逻辑方阵图。移花接木

    ——混淆时态判断的诡辩

    “移花接木”本指把花木的枝条嫁接到另一种花木上,比喻暗中使用手段更换人或事物。表现在诡辩手

    法上,则是混淆了时态判断的含义。

    有个人娶妻生子,高兴得不得了。过年抱着娃娃、领着妻子去丈人家拜年。丈人一家招待得很好。但这个人回

    来后就要把妻子给休了。妻子问他原因,他说:“我看见你娘老得满脸都是皱纹,怕你将来也是这个样子,所以还

    是趁早先把你给休了吧。”

    事物是发展变化的,过去怎样,现在怎样,将来怎样。对于如何表达事物的这种发展变化,人们形成

    了时态判断。

    时态判断是由时态语句表达的判断。由于时态判断一般作为性质判断处理,所以,时态判断有以下四

    种基本形式:“过去是P”“过去曾总是P”“将是P”“将来总是P”。

    时态判断之间也具有相互制约的真假关系,其中的等值关系有:

    过去曾总是P等值于并非过去非P;过去曾总是非P等值于并非过去是P;过去是P等值于并非过去曾总是

    非P;过去非P等值于并非过去曾总是P;将来总是P等值于并非将是非P;将来总是非P等值于并非将是P;

    将是P等值于并非将来总是非P;将是非P等值于并非将来总是P。

    [1]

    由于事物是发展变化的,所以,过去怎样,不等于现在怎样;现在怎样,也不等于将来怎样。同样,将来怎样,不等于现在怎样;现在怎样,也不等于过去怎样。休妻者的诡辩是故意混淆了时态判断的诡

    辩,他把将来时态的“老”混同于现在时态的“老”,但将来怎么样并不等于现在怎么样。现在只能说是现在,不能说现在等于将来。二者不能混淆。

    又据《战国策·秦策》记载:

    梁地有东门吴者,其子死而不忧。其相室(执政大臣,宰相)曰:“公之爱子也,天下无有。今子死不忧,何

    也?”东门吴曰:“吾尝无子,无子之时不忧,今子死乃即与无子时同也。臣奚忧焉?”

    这是一个混淆过去时态判断的诡辩。

    “尝无子”是过去时态判断“过去曾没有儿子”,“无子之时”却可以表述为“现在没有儿子的时候”和“过去

    没有儿子的时候”的两个不同时态的时态判断。在“过去没有儿子的时候”,根本就不存在父子关系,自然也

    就谈不上父子之情;而“子死”和“现在没有儿子的时候”,则存在有父子关系,理应当有父子之情。由于“现

    在无子”并不等于“过去无子”,所以“过去无忧”推不出“现在无忧”。亦即“过去无忧”真时,“现在无忧”真假

    不定,亦即“过去无子之时不忧”与“现在无子之时不忧”之间不存在必然的推导关系。

    但东门吴在辩解自己的“子死不必忧”的论题时,故意把“子死”“无子”“子死之时”“无子之时”等不同的时

    态判断像绕口令一般地混扯在一起,以轻描淡写的一句“与无子时同也”,就把不存在父子之情的时态,偷

    换到了有父子之情的时态。由此才产生出这种不近人情的“子死不忧”。

    有意思的是,先秦时代的“辩者”也曾提出一个类似“子死不忧”的“奇辞怪说”:“孤驹未曾有母。”

    辩者们对“孤驹”概念进行语义分析,得出“孤驹没有母亲”的结论,继而从“孤驹没有母亲”推出“孤驹从

    来没有母亲”。

    先秦典籍《墨经》在2000多年前就驳斥了辩者们的这种诡辩,并从时态上区分了两种不同的“无”:一

    种是“无之而无”,即从来没有;一种是“有之而后无”,即曾经有过,但后来没有了。这后一种“无”是:“有

    之而不可去,说在尝然。”“尝然”即“曾经如此”。“已然则尝然,不可无也。”

    【注释】

    [1] 时态判断相互之间的真假制约关系也与性质判断之间的真假制约关系相同,也可参见任意一本逻辑学教材中有

    关性广判断之间真假制约关系的逻辑方阵图。假途售奸

    ——错误三段论推理的诡辩

    “假途灭虢”,指春秋时代,晋国向虞国借道去灭虢国,返回时,顺便将虞国也灭掉了。后指以向对方

    借路为名,行灭亡对方之实的计策。“假途售奸”则指,利用貌似正确的三段论推理方式,推销自己的诡

    辩。

    前述古希腊的诡辩家欧布里德的诡辩:“你头上有角”,我们可以将它整理成一个三段论推理形式:

    凡是你没有失去的东西就是你具有的东西;

    角是你没有失去的东西;

    所以,角是你具有的东西。

    在这个三段论中,中项“你具有的东西”在大前提与小前提中有歧义。在大前提中,它指“原来有这种东

    西”,在小前提中,它指“原来没有的东西”。原来没有的东西无所谓“失去”。欧布里德混淆概念的伎俩昭然

    若揭了。

    三段论推理是人们在人际沟通中常用的一种思维形式,它是通过一个共同概念把两个性质判断联系起

    来,从而推出一个新的性质判断的推理。任何一个三段论都包含并且只能包含三个不同的概念(大项P、中

    项M、小项S);任何一个三段论都是由三个性质判断组成的(包含有小项P和中项M的叫大前提、包含有

    小项S和中项M的叫小前提、包含有小项S和大项P的叫结论)。

    典型的三段论的结构式为:

    (1)所有的M是P;

    这个S是M;

    所以,这个S是P。

    (2)所有的M不是P;

    这个S是M;

    所以,这个S不是P。

    三段论的规则有七条:

    (1)在一个三段论中,只能有三个不同的概念,否则将犯“四概念错误”。

    (2)中项在前提中至少要周延

    [1]

    一次,否则将犯“中项不周延错误”。

    (3)在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不得周延。违反这条规则将犯“大项不当周延错误”或“小项不当

    周延错误”。

    (4)两个否定前提不能得出结论。

    (5)前提中有一否定,结论必须也是否定。

    (6)两个特称前提不能得出结论。

    (7)前提中有一特称,结论必须也是特称。

    上述七条三段论的规则,前三条规则直接涉及中项的作用问题,后四条则是间接涉及中项的作用问

    题。它们都是紧紧围绕“中项”这个关键展开的。不论哪一条规则都与中项是否真正起到媒介作用有关。

    三段论有四个格,并且各格还有各格的特殊规则,这些特殊规则是三段论基本规则的具体体现。

    [2]

    按照三段论的规则分析,上述欧布里德的诡辩,如整理成三段论,就可以看出他违反了三段论的第一条规则,是个“假途售奸”的诡辩。

    又如在古希腊哲学史上,曾有一则关于“狗父亲”的诡辩:

    这只狗是雄性的;你父亲是雄性的;因此你父亲是这只狗。

    应该说,在这个诡辩中,两个前提都是真实的,但为什么“狗父亲”的结论却是荒谬的呢?原因在于在

    大、小前提中,连接“狗”与“父亲”的中项“雄性”都没有概括尽“雄性动物”的所有部分,亦即中项“雄性”两次

    都不周延。这就把本来互不相干的两种“雄性”生拉硬扯到了一块,从而违反了三段论的第二条规则:在一

    个三段论推理中,中项必须要周延一次。由于推理形式不正确,因此,它是“假途售奸”的诡辩。

    鲁迅在《论辩的魂灵》中,也揭露了一些人的荒谬诡辩:

    “洋奴会说洋话,你主张读洋书,就是洋奴……你说甲生疮。甲是中国人,你就是说中国人生疮了。”

    我们将其也整理成三段论的形式:

    (1)洋奴会说洋话;

    你会说洋话;

    所以,你就是洋奴。

    (2)甲生疮;

    甲是中国人;

    所以,中国人生疮了。

    前一个推理的中项“说洋话”两次都不周延,违反了三段论的第二条规则;后一个推理中,小前提的“中

    国人”不周延,在结论中却周延了,违反了三段论的第三条规则:在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不得周

    延。所以,这两个三段论推理都是“假途售奸”的诡辩。

    人们在实际三段论思维中,经常在不影响沟通交际的前提下,把不言自明的推理的某一部分省略掉。

    这就是三段论的省略式。虽然三段论的省略式是实际思维中简单或复杂的三段论的自然表现形式,它符合

    语言简洁的经济原则。但是,这种省略在消除典型三段论的呆板、凝固、乏味的同时,也极有可能掩盖诡

    辩。

    报载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杀人案进行审理时,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种种辩解:“我熟悉破案手

    段,不可能指使他人杀人灭口”;“收受贿赂是人情往来”。

    第一个诡辩其实是一个只有小前提和结论的省略三段论;第二个诡辩则是一个只有小前提的省略三段

    论。为了识破其“假途售奸”诡辩伎俩,我们可以将省略的部分补齐:

    (1)所有熟悉破案手段的人都不可能指使他人杀人灭口;

    我是熟悉破案手段的人;

    所以我不可能指使他人杀人灭口。

    这个三段论推理形式正确,但被省略的大前提荒谬,“熟悉破案手段”与“不可能指使他人杀人灭口”之间

    不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2)所有的人情往来都不是犯罪;

    收受贿赂是人情往来;

    所以,收受贿赂不是犯罪。

    这个三段论推理形式正确,但小前提荒谬。

    为什么推理形式正确,但会出现诡辩呢?这就涉及三段论推理中前提真实性和形式正确性的关系问

    题。

    在一个三段论推理中,前提的真实性和形式的正确性既是统一的,又是相对独立的。但是,只有前提

    真实并且形式正确的三段论,才能必然地得出真实的结论;而前提不真实或者形式不正确的三段论,都不

    能保证必然得出真实的结论。所以,一个能够必然推出正确结论的三段论推理,一定是前提真实和形式正确的。

    【注释】

    [1] 所谓周延是指,一个概念所包含的范围(外延)被全部断定。在性质判断中,全称肯定判断的主项概念周延,谓项不周延;全称否定判断的主项概念和谓项概念都周延;特称肯定判断的主项概念和谓项概念都不周延;特称否定判

    断的主项不周延,谓项周延。

    [2] 参见逻辑教科书。似是而非

    ——错误复合判断推理的诡辩

    有个国王命令处死一个大臣,大臣请求国王宽恕。国王说:“你犯了大罪,我怎么能宽恕你呢?我只同意你选

    择一种死法。”大臣高兴地说:“那么就让我老死吧。”

    国王的本意是让大臣现在就死,但他提供的前提是个模糊的语句,可以被理解为是一个穷尽一切死法

    的选言判断,当然包括将来老死的选言支。由于提供前提的语言模糊,被大臣钻了空子,大臣当然高兴

    了。

    在这里,我们不能说大臣诡辩,只能说国王说的话有毛病,被大臣进行选言推理时钻了空子。

    复合判断推理包括联言推理、选言推理、假言推理。

    1.联言推理是以前提或结论为联言判断,并根据联言判断的逻辑性质(联言支必须全真)进行的推理。

    有两种形式:

    (1)分解式:如果p并且q,那么,p(q)。

    由于分解式联言推理是从总体到部分,这要比孤立地只谈一个结论能收到更好的效果。如在批评某人

    时,为了减少他的抵触情绪,以便他能更好地接受批评,就不妨先说“你是有优点的,也是有缺点的”,然

    后再着重指出“你是有缺点的”。这种全面性的说法就容易使人接受。

    (2)组合式:p、q,所以,p并且q。

    2.选言推理是前提中有一个选言判断,并根据选言判断的逻辑性质(选言支至少有一真,但不能同假)

    进行的推理。它也有两种形式:

    (1)相容选言推理:

    否定肯定式:或者p或者q;并非p(或并非q);所以q(或p)。

    (2)不相容选言推理:

    肯定否定式:要么p要么q;p(或q);所以并非q(或并非P)。

    否定肯定式:要么p要么q;并非p(或并非q);所以,q(或P)。

    3.假言推理是前提中有一个假言判断,并根据假言判断的逻辑性质进行的推理。它有三种形式:

    (1)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肯定前件式:如果p,那么q;p;所以,q。

    否定后件式:如果p,那么q;并非q;所以,非p。

    (2)必要条件假言推理:

    否定前件式:只有p,才q;并非p;所以,并非q。

    肯定后件式:只有p,才q;q;所以,p。

    (3)充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

    实际上是前两种假言推理的结合。

    在人际沟通中,人们在进行各种复合判断推理。但有些推理却掩盖着一些让人困惑的问题。

    如我们在第一章“明明白白的糊涂”中所述的“哪一天也不能考试”一样,是一个演绎推理时存在的逆向归

    纳法悖论,叫作“预言悖论”。它的推理过程是严密的、符合逻辑的,但结果却是违反直觉的。我们将其叫

    作“自以为是”的诡辩。有关这种预言悖论的争论与解决方案,各种各样。在这里,我们只想采取一种简单

    的方法。即:事实上,执行规定的日期可以放在任何一天。如果对方对此提出“不能执行规定,因为我已经知道了今

    天要执行规定,按规定的前提条件,今天就不能执行规定了”的反对时,我们可以这样回答:“要是这样的

    话,说明你还没有想到今天要执行规定,所以我在今天能够执行规定了。”

    另外,我们在第一章“明明白白的糊涂”中还讲到“1100等于12”的事例。如果每个人都这样的推导,岂

    不是每个人的被录取的概率都是12了吗?无疑,这也是一个想入非非、自以为是的诡辩。

    之所以是诡辩,就在于尽管每个人都可以这样推导,但他们都把其他98个人的1100的录取可能性剥夺

    了过来,并将它们(98100)分摊在自己和另外1个人身上。这样,每个人的1100的录取可能性就变成12

    了。虽然理论上可以这样推导,但事实上,这种推导忽视了背景信息,即,在实际录取前,每个人的录取

    可能性都是不容被剥夺的,仍然都是1100。是非无度

    ——自相矛盾的诡辩

    “是非无度”是《吕氏春秋》对邓析的评价,实际上是指一种无原则性的自相矛盾的诡辩。

    明代笑话集《笑府》记载有一则笑话:凤凰过生日的时候,百鸟朝贺,唯独蝙蝠没来。为此蝙蝠遭到凤凰的责

    备。但蝙蝠振振有词地说:“我有脚,是兽类,祝贺你有什么用?”又当麒麟过生日的时候,百兽朝贺,还是唯独

    蝙蝠没来。为此蝙蝠也遭到麒麟的责备。但蝙蝠仍然振振有词地说:“我有翅膀,是禽类,为什么要向你贺

    寿?”后来凤凰与麒麟相会时,谈到蝙蝠的这些言行,不免感叹一番,说:“如今世风不正,偏生出这种不禽不兽

    的东西。拿它们有什么办法!”

    到底这个蝙蝠是如何诡辩的?我们结合曾在第一部分“魔鬼的律师”一节中举出的邓析的“两可之论”来分

    析。

    邓析之所以能在利益相反的“得尸者”与“赎尸者”之间左右逢源,在于他用同一个判断“安之”来回答利益

    相反双方的咨询,使利益相反的双方各得其所,但他的相互对立的回答却使他无法摆脱诡辩的干系。

    邓析对“赎尸者”说“安之”,是利用死者家属的优势(也即只有死者家属才有可能赎买尸体)去攻“得尸

    者”的劣势(如果死者家属不着急赎买尸体,他们就无处获得赎金)。他对“得尸者”说“安之”,是利用“得尸

    者”的优势(只此一家,别无分店,只有他这里有富人尸体)去攻“赎尸者”的劣势(不到“得尸者”这里赎

    买,就没有别处可买)。

    如是,邓析就从相反的角度认识到对立双方的着急与不着急都是相对的,有它形成的条件性,所以邓

    析能从着急中发现有所不着急,从不着急中发现有所着急。于是,邓析在肯定一方的“不着急”(安之)

    时,是以另一方的“着急”为条件的;在肯定另一方的“不着急”(安之)时,又是以这一方的“着急”为条件

    的。这样,邓析就把相对的“着急”与“不着急”从事物本身的静态是非判断中抽取出来,放到了一个动态的是

    非判断中,使得对立双方的矛盾性质在事物的发展变化中具有了一定的同一性。邓析从事物的两方面来分

    析问题,将事物本身看作是发展变化的、相对的,因此从肯定中看出否定,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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