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立法的建议(3)
2.2 制定适用于全国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近年来,我国积极借鉴发达国家药品监管经验,在药品研发、生产、经营环节实施了《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一系列规范,充分保障了药品的安全、有效。在我国,医疗机构是药品使用的主要渠道,显然对其药品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是不可或缺的。为此,已有部分地区基于实际需要出台了此类文件,如《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等。然而,各地区在发布时间、起草部门等的不同导致这些规范或办法的部分条款存在互相矛盾、不协调的情况,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分工不一等问题[7]。此外,所有这些规范或办法都是依据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制定的,因而法律责任的设置受到极大的限制,这也严重影响了其实施效果[9]。
因此,笔者建议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借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优良药房工作规范》及部分地区积累的实际经验,制定适用于全国药品使用单位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内容可包括质量管理、人员管理、文件、设备设施、采购验收、储存保管、调配等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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