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中国药房》 > 20186
编号:13595520
药事服务费改革:内涵解析及政策选择(2)
http://www.100md.com 2018年3月15日 《中国药房》 20186
     1 新医改以来药事服务费改革的现状及基本特征

    1.1 政策原则出台但后续政策微妙变化

    2009年4月,新医改的纲领性文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提出设立药事服务费问题,指出:“通过实行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多种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同时采取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1],将药事服务费作为取消药品加成的重要条件进行设计。因此,此文件下发后的初期,在一些地方如重庆市江北区、广东省部分城市曾经试行收取药事服务费。2010年原卫生部等五部委在《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中再次提到:“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对公立医院由此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并进一步指出:“药事服务费原则上按照藥事服务成本,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2]。但是,在之后出台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重要文件,包括2012年的《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与2015年的《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却再也没有提及;无独有偶 ......
上一页1 2 3 4 5下一页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4744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