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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服务费改革:内涵解析及政策选择(4)
http://www.100md.com 2018年3月15日 《中国药房》 20186
     2.5.2 我国药事服务费的界定 目前,我国对于“药事服务费”的严格区分尚缺乏文献支撑。新医改实施之后,我国《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征求意见稿)》中对药事服务费的定位主要是弥补药物管理的基本成本和医务人员药事服务的技术劳动价值[25],而为数不多的试点地区的药事服务费也没有真正包括临床药学工作和临床药师服务的内容[18]。因此,可以说我国以药师为主体提供服务的费用补偿,即侧重于对药学服务的补偿远远不足,当然这与我国药学学科发展,特别是临床药学发展乏力有很大的关系。

    基于此,笔者为提出相应政策建议,尝试重新界定国内的“药事服务”这一概念,将“药事服务”界定为药房运营、药品管理和基本药学服务。其中,药房运营和药品管理成本包括人力成本、场地、药师和药技人员的资质和培训、设施、修缮、维护费等和药品采购、运输、储存、管理、质量控制等费用;基本药学服务成本包括门诊成本(药品处方审核、调配、分发、用药指导、咨询等)和住院成本(医嘱审核、调配、配送、出院用药指导与教育等)。同时,将临床药学服务及延伸服务,包括参与制订临床药物治疗方案、审核用药医嘱或处方,以及参与用药监护、药学查房和书写药历等多项内容(详见表1),界定为“临床药学服务”,相应地以“临床药学服务费”对以上的成本给予补偿。

    由于项目的不断变化和不可穷尽性,笔者提出药事服务和临床药学服务两者区分的标准为:所有人应该享受的药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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