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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不是未成年犯罪“保护伞”
http://www.100md.com 2020年5月29日 生命时报 2020.05.29
     年龄不是未成年犯罪“保护伞”

    本报记者 张 芳

    5月9日上午,一场民事诉讼案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原告方10岁的女儿在2019年10月被一名13岁男孩杀害,但男孩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仅面临3年的收容教养。此次民事诉讼中,女孩母亲希望获得赔偿和道歉。该案由于涉及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去年曾引发广泛关注。如今两会召开,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拟提交议案,建议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

    未成年犯罪一直是世界难题。我国刑法对此实行宽严相济的政策,将14周岁定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但该规定来自1979年修订的刑法,我国儿童的生理和心理成熟年龄在40年间明显出现提前,是否仍应将14周岁以下认定为绝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值得商榷。

    以大连这起恶性事件为例,男孩虽然只有13岁,但身高1.7米,体重70公斤,这已是一个成年人的体格;在心理认知上,他早知自己“虚岁14”,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于是,原本为了保护未成年的法律,名正言顺成了他逃避追责的“保护伞”,而同为未成年人的受害女孩,却难以获得正义的慰藉。日本推理小说家东野圭吾在《彷徨之刃》一书中曾提出过这样的观点:如果法律条文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又为何没能看到被害人的悲伤与不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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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我们不能仅以一两则案例,就推断所有未成年人都抱着“知之而犯”的恶意,但年轻化恶性案件的增多应当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从2010年至今,未成年人犯罪绝对数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暴力型恶性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相比16~17周岁的未成年,14~15周岁未成年的暴力犯罪更多。此外,教而不改者的重复犯罪问题也值得警惕。比如,2010年,广西一名不满14岁的男孩掐死了另一名男孩,未负刑事责任;2011年,他又因持刀伤害小女孩被判刑 6 年;2015年减刑出狱的他来到广州,再次奸杀了一名 11 岁女童。2013年发生在山东的一起案件也与此类似,男孩在未满14岁时用刀将同学捅成重伤,仅接受调解便复学,14岁后,他残忍刺死了另一名同学。

    “保护未成年人,使之能改过自新,重新步入社会”的原则没错,但在保护与惩戒之间应当找到一个平衡点。从法律上讲,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最主要因素是主观意识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随着社会发展和儿童营养水平的提升,如今14岁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水平已与40年前大不相同,他们的心智更为成熟,辨认和控制能力也更强,这就是肖胜方律师主张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为13周岁的主要原因。事实上,这个年龄在国际上不算最低,比如,法国、以色列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3岁,土耳其、荷兰为12岁,英国为10岁,墨西哥、菲律宾仅为9岁。

    年龄为未成年犯罪画出了一道判决红线,但必须承认,这条线无论如何设定,都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因此,年龄之外,还应综合考虑未成年犯罪人的主观态度、案件残忍程度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以帮助更合理地确定刑罚程度。比如,在美国内布拉斯加州,如果未成年人参与了谋杀、强奸或有武器的抢劫,在评估其心理成熟度和智商后,也有可能会被法院依照成人刑法审理和执行。

    我们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不仅应当考虑犯罪人,也需要想到受害者,以及可能带来的后续影响。就如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史卫忠厅长所说,对于涉嫌犯罪,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也决不能“一放了之”,必须依法予以惩戒和矫治。这是法治社会下,保护所有人安全的根本。▲, 百拇医药(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