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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3927
健康立法期待更多更细
http://www.100md.com 2021年3月9日 生命时报 2021.03.09
     编者的话:我国第一部健康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于2020年6月1日正式实施。它填补了诸多法律空白,但就整个健康领域而言,立法慢或不足的问题仍然存在。

    健康立法期待更多更细

    本报记者 高 阳 王冰洁

    全国政协委员、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院长张国刚:

    赋予医护避险权

    据统计,我国66%的医生亲历过医患冲突,近10年媒体报道的295起伤医事件中,362名医务人员受伤,99名被患者持刀袭击,24名在医患冲突中丧生。即便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仍有许多恶劣事件发生,如撕扯医务人员、向防护用具吐口水,殴打、辱骂医务人员等。

    面对暴力伤医事件,现有法律已对犯罪者重拳出击。但保障医务人员安全,不仅要做到事后严肃处罚与警示,事前预防与宣传、事中及时处理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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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避险权”的立法。2020年两会就有委员建议赋予医务人员“避险权”。目前,北京和上海在医务人员“避险权”上已实现立法突破,但法律效力等级不足,具体规定也不完善。建议提高相关立法层级,在《医师法(草案)》中规定“避险权”,并结合地方特色细化“避险权”行使的具体程序,同时给予患者一定的申诉和救济权利,平衡医患的权利义务。

    建立暴力伤医的预警防范机制。《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六条将医疗机构列为公共场所,“医院内部”问题上升至“公共安全”层面。建议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单位建立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共享共用医疗纠纷信息、高风险就诊人员信息、涉医110警情和涉医案件违法犯罪行为人数据等,对暴力伤医事件进行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防控,减少暴力伤医事件给医务人员和医院内部秩序造成的冲击。

    加强医院法治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公立医院应当积极、全面、认真实施“依法治院”。一是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依法规范医院制度流程,不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增进人民健康福祉。二要建立完善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引导医院员工树立法治理念、培养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履行岗位职责,切实维护医疗秩序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平安医院创建与法治建设统筹推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依法预防和惩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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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三医院/中日联谊医院消化内科主任王江滨:

    传染病防控关口应前移

    2003年“非典”暴发,我国公共卫生事业遭遇严峻挑战,凸显出立法层面的不足。此后,国家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体系逐渐齐备。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来袭,上述法律又暴露出一些短板,比如,制度缺乏有效衔接、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等,有必要尽快修订、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在此,我提出几点建议:

    扩大立法宗旨的内涵。在全球人口流动大幅增加的现实情况下,跨国病患流动引发了新挑战,这提醒人们,传染病不会仅限于某一国家和地区。为此,《传染病防治法》应扩大立法宗旨的内涵,纳入国际疫情防控考虑,形成新的立法理念,彰显大国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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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染病防控关口前移。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联防联控机制,把传染病防控关口前移。首先,将发布传染病预警的主体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扩大至副省级城市,甚至可考虑扩大至地级市,为防控赢得宝贵时间。其次,防控机构在履行传染病疫情监测和预警职责的同时,应有直接向政府报告的权限;针对突发、原因不明、传染性极强的传染病,赋予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治疗权”,而不仅限于甲类传染病。最后,建议增加“综合性医疗机构或普通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疑似传染病及尚未完成传染病筛查程序的患者,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等”条款,不宜仅强调“政府指定的传染病医疗机构”,以防止医疗机构以非传染病专业医院为由推诿病人,保证患者及时得到医疗救助。

    避免疫情上报延误。新型传染病的科学判断需要时间,因此,在逐级上报的过程中,每一级决策人都可能出现顾虑,担心会否造成恐慌。为最大限度避免延误,应增加新规“决策人对突发疫情的判断要依据流行病学证据”,明确疾病防控部门上报信息的严肃性及重要责任,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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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杨杰孚:

    立法保护施救者

    心血管疾病导致的死亡位居各类疾病之首,其中,心源性猝死至少占50%。此类事件95%发生在院外,生存率不足1%。而自动体外除颤器(AED)作为可被非专业人员使用的医疗设备,在院外急救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AED引入我国已十多年,但仍存在配置少、分配不合理、公众不会用或不敢用等问题。缺乏急救免责法规保障,也大大限制了院前急救的抢救成功率,因此,亟需出台AED相关法规,并立法保护施救者,具体建议包括:

    增加AED数量,保证合理布局。以第一目击者能够在3~5分钟获取AED并赶到患者身边为原则,在学校、机场、高铁站、汽车站、地铁站、体育场馆、大型超市、百货商场、影剧院、游乐场等人员密集、流动量大的场所优先配置AED,并标注显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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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学会、协会联合制订统一的AED使用标准及流程。在安放AED的单位,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扩大公众培训范围,逐步做到全民掌握心肺复苏技能,可熟练使用AED。

    提高AED知晓率,普及急救意识。调查显示,许多市民不知道AED是什么,用来干什么。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政府、专业学会,使社区、公共区域、医院形成统一体,让公众真正承担起心脏骤停现场急救的重要责任,把握急救“黄金4分钟”,并与120和胸痛中心的专业院前急救形成配合,提高心脏骤停患者抢救的成功率和生存率。

    出台相关免责法律,保护救治者。现在社会上普遍存在一种担忧,虽然院外救治成功会皆大欢喜,若抢救失败则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如有相应免责法律,就能打消救治者的后顾之忧。让急救免责从当前的法律常识走向社会共识,强化相关案例的释法与宣传,才能让越来越多的人在他人突发疾病时坦然伸出援手。▲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主任医师张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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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药行业须明确准入门槛

    中医药有着数千年的发展历程,但“中医药立法议案”于1983年才被首次提出;2003年4月,国务院先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但至此,中医药行业仍未形成独立法规体系;直到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于2017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共历时33年。

    作为我国第一部中医药领域的基础性、纲领性、综合性法律,《中医药法》是中国中医药行业依法治理的坚实法律保障,但要保证贯彻落实效果,仍需制订一系列配套法规。

    《中医药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然而,中医药应如何参与传染病防治没有具体细则,更谈不上建立健全的参与机制。此外,《中医药法》放宽了行业准入门槛,但对师承人员的执业范围、考核制度、学制年限,以及中医诊所、机构的管理问题等都未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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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对《中医药法》条款推行配套细则,才能发挥好引领、保障和规范作用,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一是依原条款进行细化。依据《中医药法》条款,建议相关部门研究制订经典名方注册、院内制剂备案管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以及师承人员、确有专长人员的专业考核等配套细则;修订完善《中医药法》等政策法规,为治疗传染病的有效方剂开通绿色通道。

    二是推动、加强地方中医药法的制订、修订与建设,并在贯彻执行《中医药法》的过程中,对薄弱环节、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三是对《中医药法》的执行开展评估工作,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和统计分析等方式,对实操性进行评估,提出对具体实施细则的建议。▲, 百拇医药(高阳 王冰洁)